青铜工商局红盾护农方案_红盾护农方案
青铜工商局红盾护农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红盾护农方案”。
息名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工商局 发文日期: 2011-02-25 名称: 关于印发《2011年“红盾护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青工商发[2011]9号
关键词:
2011年“红盾护农”工作实施方案
各科、室、所、队:
现将《2011年“红盾护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红盾护农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自治区工商局,吴忠市工商局,本局各领导。青铜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2月21日
印发
2011年“红盾护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现就2011年“红盾护农”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2011年“红盾护农”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决定成立2010年“红盾护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国庆 副组长:王 东
成 员:市管科、经检队、注册科及各工商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管科,具体负责指导农资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落实,检查和督办各阶段整治工作,协调“红盾护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事宜。经检队全力协助、配合,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注册科、各工商所严把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不予参加验照、年检;各工商所结合各自辖区内农资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具体负责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各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45号令),深入开展“红盾护农”活动,深入推行农资“一账通”制度,加强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积极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建立健全“红盾护农”机制,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认真抓好宣传工作。要利用报纸、电视台、培训班、行业例会等载体,对“红盾护农”工作情况进行及时宣传报道,集中宣传开展“红盾护农”工作的措施、成效,使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红盾护农”。在3.15活动期间,通过举办街头咨询、板报横幅及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形式,动员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在全社会形成“红盾护农”的浓厚氛围。
(二)严格落实农资商品“一账通”监管制度。各工商所要全面规范票据使用,农资批发企业从外省市进货时,必须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货发票,并保存建档,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对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一账通”票据的或从外省(市)进货而不索证索票的行为,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已安装使用“一帐通”电子监管系统的农资商品经营户,要督促其正常使用电子监管系统;对于批发经营户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要采取上门讲解、组织观摩、集中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资商品“一账通”电子监管的目的意义和特点,引导其在3月初使用电子监管。
(三)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注册科、工商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建立农资经营主体登记册,详细掌握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及变动情况。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户验照工作,加强对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的审验,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严厉打击无证照
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检测。经检队要全市农资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种子、化肥及农膜进行质量抽检;1月下旬抽检化肥;3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工商局抽检农药;8月份抽检农机具。各工商所可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抽检品种,报经检队后统一抽检。要充分应用质量监测的结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严格落实不合格农资下架、退市制度,要把农民群众投诉和检测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作为监管重点,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农资质量预警机制,切实确保护农
民群众能够买到放心农资。
(五)规范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加强对农资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重点查处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产品不符、擅自修改标签、扩大适用范围等行为。
(六)加强对农资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广告审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农资广告行为。各工商所要加大对本辖区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
农资广告的行为。
(七)加强重点商品监管。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商品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农药、禁用化学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八)落实种子扦样备查。各工商所要积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落实和强化种子商品准入和扦样,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和扦样备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九)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加大农资市场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市场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市场监管预警等制度,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强化监管执法。加强与农牧、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对经销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要严历打击、查处,及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积极支持农资批发连锁经营或加盟经营。依据农资加盟(连锁)店的要求,继续加强农资连锁店的规范和管理,支持宁夏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和宁夏中农金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开展连锁经营,对连锁店经营的农资商品没有实行统一配送或超过加盟(连锁)协议有效期的,要严格查处或限期整改,从源头上切实把好准入关,规范农资市场经营
秩序。
(十一)强化农资商品预警防范和消费维权。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涉农维权联络站点的作用,及时受理解决农资申诉。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集贸市场或农户,提供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和农资商品知识,提高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
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十二)积极推进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按照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动态信息录入,对有一定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警示,对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坚
决予以取缔。
(十三)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的考核认定工作。市合科要在第一季度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资经营示范店考核办法》,结合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已考核认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实行动态监管,对信用分类B级以下或停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及时摘牌。在第三季度考核认定一批自治区级的“农资经营示范店”。积极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资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逐步提高
农资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至4月上旬)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落实农资“一账通”等各项监管制度,开展种子、肥料、农膜等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根据第一季度春耕期间农资商品流通状况,积极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整治行动。严禁伪劣种子、肥料流入市场,严防坑农害农行为的发生。同时继续推行各类农资商品合同使用文本,指导、规范农资企业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0年4月至7月中旬)重点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和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农药专项整治要以复配剂、杀菌剂等产品监管及禁用、限用高毒农药产品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的质量监管,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农药商标及广告行为,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清查收缴毒鼠强,强化杀鼠剂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杀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引导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农资经营企业,通过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实现农资商品的电子监管。结合企业年检,严格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依法确认主体资格,规范农资经营渠道。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检查,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
(三)第三阶段(2010年7月初至10月中旬)要将农资企业分类监管与企业 “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开违法行为记录,曝光典型违法农资企业。特别注意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以农机及零配件销售、维修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具和劣质服务行为。整顿农机具销售、维修市场,切断假冒伪劣农机及配件进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渠道。加强对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农用运输机械等农机具市场的监管,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工作,消除农机具质量安全隐患,净
化市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红盾护农” 各项工作措施。按照职能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红盾护
农”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质监、农业、供销、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协维权网络的作用,形成合力,促进执法到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监管效
能。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红盾护农”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监管目标责任书,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红盾护农动态信息报送和宣传。各工商所要及时掌握、了解市场动态,反馈情况,加大宣传,畅通信息。将农资经营主体规范、农资商品质量检查和农资市场监管等阶段红盾护农行动信息、图片、报表分别于3月、6月、9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市管科,重大和特殊情况随时上报。10月2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