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升降级办法_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升降级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升降级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用体系,提高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增强餐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餐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行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升降级,是指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并已评定相应级别的餐饮、公共场所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其卫生信誉度和风险度级别的提升和降低。
第四条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升降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级别升降评审必琳据法律法规及通用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户)根据日常监管、评估情况,随时降低其级别,降低级别后再提升级别必须满一年。
(三)依标定级原则。餐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户)年度及风险度级别升降,应严格按只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标
1准进行评审后,方可确定其级别升降。
(四)公开透明原则。食品、公共所经营单位(户)卫生信誉度
及风险度级别升降,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同一业主在同一地址经营餐饮及公共场所的,其量化等
级按分类分别公示。
第六条本办法中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周期为一
年,具体自该单位上年评审之日起到下年评审之日止。
第二章升降级标准
第七条升降级管理一般实行逐级升降,特殊清况下可越级升降。
升级按新申报程序评定、报批。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提升卫生信誉度级别:
(一)卫生信誉度级别评审达到相应标准;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达到相应标准;
(三)关键卫生监督项目全部符合相应要求;
(四)本年度未发生健康危害事故;
(五)本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卫生信誉度级别:
(一)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
(二)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危害健康事故的;
(三)违反相关卫生法规禁止性条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
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连续两次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低于原评定级别的,或
有一次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结论为差的;
(五)餐饮卫生质量或空气卫生质量等主要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卫生法规,需降低卫生信誉度级别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信誉度级别由A级降至B级:
(一)违反一项关键卫生监督项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外)
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要求的,或A级单位违反关键卫生监督项目达二
项的;
(二)连续两次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为B、C级,或有一次经
常性量化评分为D级的;
(三)违反相关卫生法规禁止胜条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
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食品卫生质量或空气卫生质量等主要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发生两次或以上卫生质量举报或投诉事件,且查实属经营
单位责任的。
(六)其它违反卫生法规,需降低卫生信誉度级别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信誉度级别由A级降至C级:
(一)发生一般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能主动消
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关键卫生监督项目达三项以上的;
(三)其它违反卫生法规,需越级降低卫生信誉度级别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信誉度级别由B级降至C级:
(一)发生一般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能主动消
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一项关键卫生监督项目,项已上(含两项)的;
(三)连续两次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为C级的,或有一次经
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为D级的;
(四)违反相应卫生法规禁止性条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
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卫生质量或空气等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卫生法规,需降低卫生信誉度级别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信誉度级别由B级降至D级,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食物中毒或其它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发生一般食物中毒及大型食物中毒时,不主动消除及减轻
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关键卫生监督项目,经两次以上限期整改仍不符要求的,或违反关键卫生监督项目三项以上的;
(四)连续三次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结论为差的;
(五)连续两年卫生信誉度C级,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卫生要求的。
第三章升降级评定、审核
第十二条升降级评定与发证审批权一致,谁发证、谁负责升降
级评定,实行属地管理。第十三条申报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的,由申报单位进行
自查评分,填写A级单位申报表后,由卫生监督局执法队初评后,报
卫生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技术指导小组审核、验收。
餐饮、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降低其级别的,由属地卫生
监督机构依据监督检查评分清况,报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技术指导小
组核准。
B级(含B级)以下级别的升降由局评定。
第四章升降级公示
第十四条餐饮、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升降每半年公示一次,特殊清况下可随时公示。第十五条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升降晴况,在许可证、卫生
局网站和(或)新闻媒体公示。
第五章升降级奖惩
第十六条餐饮、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提升为A级单位的,每四年换发一次卫生许可证,减少监督检测频次;卫生信誉度级别为B
级的,每两年换发一次卫生许可证,坚持常规监督检测频次;卫生信
誉度级别为C级单位的,每年换发一次卫生许可证,同时增加监督检
测频次。
第十七条餐饮、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降低,应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
第十八条 卫生信誉度被降为D级的单位,予以媒体曝光。
第十九条连续两年卫生信誉度C级,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被降为D级的单位,及发生较大食物中毒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降为D级的单位,给予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半年内不能申办同类行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