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相关政策_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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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6-10-23

川委办[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的重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筹资筹劳的意义

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两工”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有利于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对于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筹资筹劳的原则

坚持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解决农民单家独户想办而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前提。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资投劳搞建设的政策界限,鼓励广大农民参与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严格议事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坚持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农民群众是主体,应按照群众急需、共同受益、村民自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要求,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开展一事一议,确保工作的健康进行。

三、筹资筹劳的范围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自愿出资出劳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村,所筹资金和劳务在村内使用,经村民同意,也可用于跨村的建设。筹资筹劳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组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所形成的资产属集体所有。

四、筹资筹劳的对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五保户、特困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因疾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五、筹资筹劳的标准

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具体的筹资筹劳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超过上限控制额度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报乡镇政府备案。村民自愿可以实行以劳折资,但严禁强行以劳折资。

六、筹资筹劳的程序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具体的筹资筹劳项目、数额、安排使用办法、减免措施等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案,经村民充分酝酿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因故不能参加村民会议的,可以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80%以上签名或盖章通过,形成决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暂不同意的,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

相邻村农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与受益村协商,乡镇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力、统一施工的办法实施。

七、筹资筹劳的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及减免情况等,村民委员会必须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通知到户。

向农民筹集的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组织收取和管理使用,要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村民监督。筹资筹劳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继续用于兴办村内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公益事业。村级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的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待项目工程验收决算结束后,向群众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筹资筹劳事项及决算报告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解释,经解释后群众仍不满意的,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认真复查或专项审计。对群众意见较大的村组,市(州)、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审计。经复查审计确有问题的村组,要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八、筹资筹劳的违规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组织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劳。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筹劳用途,不得擅自提高筹资筹劳标准,不得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更不得只筹资筹劳不办事。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强制农民筹资筹劳的,要限期将收取的现金退还农户,已用工的要按照以劳折资标准,给予农民补偿。截留、挪用、贪污筹资款的,要按有关政策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可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对各种违规、违法和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筹资筹劳的监管指导

开展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农业税及两工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办法、议事范围、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健全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要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可适当给予补贴,实行以奖代补,调动农民群众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思想发动、工作服务等作用,把开展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目的、意义、政策界线、措施办法讲清楚,发动群众艰苦创业,建设美好家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群众自愿,大多数群众满意。要帮助村民搞好村内建设规划,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发展搞建设,通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帮助村民把好立项、预算、程序、监督、决算、公开等关口,确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川办函[2009]1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省教育厅

省新闻出版局

2008年,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在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督促国家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个别地方自定项目乱收费、强行集资,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截留抵扣等现象仍然存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9〕3号),现就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民负担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已经从“治重”、“治乱”调整为“监督惠农政策落实,健全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农民权益”。各地要继续坚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农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继续探索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在规范完善制度的过程中,要重点强化工作机制,确保职能履行。各地要在建立农民负担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落实具体责任,明确考核办法,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合力。必须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确保职责履行。结合农村形势的变化,加强工作制度建设。要形成相关部门审核会签涉农收费文件制度,并定期进行清理,切实防止农村供水供电、农民建房、报刊订阅、农机管理等涉农服务中出现不合理收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要增加支农惠农政策等农民关心的事项,适时更新公示内容,探索灵活有效的公示方式;要调整充实“权益义务监督卡”登载内容,改进发放方式;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要坚持自愿订阅,严格限额控制;要加强对涉农案(事)件的查处通报和责任追究。

二、加强“一事一议”政策指导,有效发挥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我省农村基础设施脆弱,公益事业建设滞后,村民自愿开展的“一事一议”村内筹资筹劳可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改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条件。在开展过程中,各地要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加强政策引导,把国家投入与农民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村民自主议事与基层民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一事一议”资金管理与村社财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发挥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作用,既要引导村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其固定化,以加重农民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10号)和《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06〕21号)对“一事一议”开展的原则、范围、议事程序、限额标准、资金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根据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对个别议定事项,筹资筹劳部分确需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参与议事的村民意见完全一致的,可在省规定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但必须民主决定减、免、缓对象并落实到人头,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公室审查备案。经农户申请自愿以资代劳的,可按照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见附件)执行,各市(州)也可以参照制定辖区内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省定标准的50%。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监督,指导村民按照自愿、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程序和限额标准开展议事活动。在筹资修建道路时,要明确只有村内道路适用“一事一议”,而“通村、通乡”公路在范围之外,由政府量力而行,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或变相摊派集资,对违规违纪的摊派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按照国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配合,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启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通过财政资金对村民开展公益事业项目的奖励补助,引导农民有计划地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健全国家扶持下的农村新型劳动积累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农违法违纪案件

经过多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实践,各地已经形成了年度全面检查和日常调研暗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继续坚持每年至少一次的综合性检查,将相关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价格执行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等相关内容有机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情况、督促问题整改,提高检查的效率和质量,并将检查与处理相结合,有效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现象。二是根据各地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集资修建乡村道路、公费超标订阅报刊、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截留、抵扣挪用各种补贴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以点带面,推动整个负担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做好涉农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和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附件:2009年度各市(州)以资代劳工价标准 附件

2009年度各市(州)以资代劳工价标准

单位

人均纯收入(元)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元/标准工日)

成都市

6197

自贡市

4419

攀枝花市

泸州市

德阳市

内江市

乐山市

绵阳市

遂宁市

南充市

广元市

宜宾市

广安市

达州市

眉山市

资阳市

巴中市

雅安市

阿坝州

4856

3982

4795

4019

4023

4373

4364

3658

2824

4397

3924

4033

4427

4233

2953

4130

249813 16 13 13 15 15 12 9 15 13 13 15 14 10 14 8

甘孜州

1856

凉山州

3267

注:本表所列“人均纯收入”系农业部门统计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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