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政府“临时工”问题_行政法学离线作业答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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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看政府“临时工”问题

马金龙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0300130089

摘要:当前众多政府部门在被媒体曝出不妥行为,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均推说其具体执行者是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且给予了相应处分。“临时工”俨然成为了政府护短的一种模式化处理方式,并已经在全国范围推广和深化,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以“临时工”做挡箭牌和替罪羊,社会各界早已是一片哗然,批判之声不绝于耳。从行政法角度来看,以“临时工”作为搪塞社会大众的工具,不仅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也起不到任何规避责任的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机关,不仅要对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负责,而且在人事制度上根本不允许“临时工”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临时工”一说,没有合理合法性依据,政府部门欺骗社会大众的行为最终是欺骗了自己。从行政法角度探讨当前政府“临时工”问题,对规范政府作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政府,临时工

“在中国,有一个神秘的部门,名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麾下有一群神奇的人物名唤‘临时工’。之所以说他们神奇,在于他身兼数个角色。犯错第一名,认错第一名,他们无所不在地安插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神出鬼没。一出事,总是挺身而出。干活时,临时工是‘马前卒’;犯了事,临时工是‘挡箭牌’;追责时,临时工又成了‘替罪羊’”。从媒体报导来看,以上可谓对当前政府以“临时工”为由推卸责任之举的经典表述。当前,政府一再挑战公民智商,任何不妥行为都希望采取一定手段掩人耳目,于是乎“临时工”这一替罪羊便应运而生,而这种免责流程也日趋标准化,各地出现问题,只要照方抓药,基本可以保证大家平安。然而,这种做法是否真有免责作用?其合理合法性依据又何在?下面从行政法角度详细分析。

一、基本案例及其模式

仅从去年下半年来看,如:河南郑州某城管队长掌掴卖菜老翁,后被领导证 明是“临时工”;江西某政府部门多个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聚众玩牌赌博被记者现场捕捉,后经领导澄清,这些人都是“临时工”;今年9月,江西修水县 “女民警发飙打人”视频在网上传开,舆论哗然,随后,修水县公安局做出决定,将 1

因服务态度欠佳引起网上热炒的户政员蒋某辞退,并称,蒋某为聘用人员,非在编警察。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从以上案例来看,因出事被打入“临时工”行列的公职人员基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而导致行为过失,造成不良影响,如城管队长和打人女警;二是工作作风和个人作风存在问题,但并未体现在行政行为之中,如上班打牌和车上擦鞋。引起上级注意并做出处分的原因在于,该事件社会普遍关注,并饱受谴责,舆论压力较大。而处理方式是,政府部门迅速回应社会舆论,做出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姿态,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并将其划入“临时工”范围。这样做的目的有:

一、不仅要维护组织声誉,避免组织被追责,而且要树立政府部门高度负责的形象,做好危机公关;

二、挽回领导面子,避免追究领导责任;

三、警示在职人员不可胡乱作为,否则,处分就是丢掉铁饭碗。一举三得,不可谓不高。

二、从行政法角度来看

以上处理方式,在思维逻辑上存在严重的法盲倾向。

首先,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

【1】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这里尤其强调“以自己的名义”和“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必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而其行为的后果自然不能由行政执法人员本身承担,只能由行政主体。而在“临时工”案例中,行政主体不是别人,正是政府部门,所以其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其次,从公务员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执行国家公务的国家公务员。所谓“临时工”指不在国家公务员编制,政府临时聘用的人员,让“临时工”进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上是不被允许的。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不是一方当时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就注定了公务员不可能也没能力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临时工”事件的法律责任怎样都不能推到行政执法人员头上。当然,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1】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关系,所以,政府部门有权对这些“临时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处分,也有权设置行为规范和录用原则与程序,以避免公务员胡乱作为而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如果以上案例中,“临时工”确有其事,那只能说明政府对公务员的录用存在问题,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国家对公职关系设立了保障措施,以防止来自公众和行政机关的侵害,包括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措施,除非开除公职,行政机关无权对其既已存在的公务员身份予以否认,所以,一旦出事,行政执法人员就成了“临时工”无疑也是不合法的,建议“临时工”们申请行政救济。

第三,从行政行为来看,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行政执法人员,而是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机关。前述“临时工”有一种是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了不良后果,不管他是不是临时工,只要他实施的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这一主体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以上案例中,无论当事人是不是“临时工”政府都难辞其咎,在民意上如此,在法律上亦然。而如果真是临时工,则政府需要追究更多的责任,因为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历来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还是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此,上述“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则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是“临时工”,而就是公务员呢?那么,政府机关不仅要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要承担对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临时工”这一做法可谓愚不可及,毫无行政法意识,如此一来,不仅领导们要被追究更多责任,政府机关的声誉也会更差。妄图以“临时工”搪塞社会大众和避免追究相关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职能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

三、不良影响

“临时工”这一做法不仅直接侵害行政执法人员的权益,而且使受损的社会利益更难挽回,真相更难查明,责任更难追究,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此外,“临时工”这种做法还被行政机关广泛认可和接受,使得满城尽是“临时工”愈演愈烈,严重扭曲执政理念,更是助长了政府的胡乱作为。当下,“临时工”还发生了转化,例如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走了“临时工”,又来了“实习生”。如果在行政体制中,这一说法就可以很好地规避今年刚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中,针对“临时工”问题的条款,可谓流毒无穷。

四、改正建议

无论是不是“临时工”,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都应该对其行政行为负责,妄图以“临时工”为由规避责任肯定是不现实的。只有坦诚面对错误,并实施一些补救措施,追究相应责任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利,提升政府声誉和公信力,也才能真正维护领导面子。

真正“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是不可能以“临时工”作为犯错的托辞的,这就说明了建设责任型政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树立政府的责任意识仍然是一个长期任务。

当然,我们的目的应该是避免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待事情发生后才去想如何补救。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规范作为,尤其在人事制度上必须严格遵照现行《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合理的公务员录用、培训、监督和考核制度,提高公务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结语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政府部门“临时工”问题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它不仅不能规避行政机关的责任,而且一旦有此提法就追究更多责任。一旦出事就声称行政执法人员是“临时工”肯定不能解决问题,唯有处理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严格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和监督管理才是避免类似事故的解决之道。了解了这些,希望以后出现类似事件政府不再做出如此荒谬的解释,而是踏踏实实将责任落实到位,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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