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传输电路租用合同_传输电路租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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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业务传输电路租用合同
****** 乙方:******
二〇 年
月 日 甲方: **市**公安机关业务传输电路租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入地点需求,为甲方提供连接所需接入点之间的电路及传输设备的集成。
1.4租费:按年或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和网络设备的租费。1.5网络割接:因网络建设需求变化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电路及系统进行必要的调整、搬迁或改造等活动。
1.6电路开通:指乙方按照甲方接入点需求,依据有关通信运营业务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接入点特点接入方式的电路及相关传输、交换设备间的信号和信息可达通路。
第二条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2.1租用标的物
甲方租用乙方端到端电路共条,以及保障甲方信号和信息畅通可用的配套传输、交换设备,用于固原市彭阳县各级公安机关业务信息办理、传输和传送。
2.2租用范围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塑条,具体电路类型、带宽、数量、租费等如下:
带宽为100M的传输电路1条及配套电路接入设备。带宽为30M的传输电路l条及配套电路接入设备。带宽为10M的95条传输电路及配套电路接入设备。带宽为2M的传输电路13条及配套电路接入设备。无线3G上网卡(包2.5G流量/月)401条。服务器托管2条
租用空间4*1G配套电路接入设备 详细租用接入点位及接入情况见附表。第三条租用电路的变更
3.1电路数量:甲方租用乙方电路,接入条数以实际接入点数量计算,甲方可根据业务需求增加或减少接入点以下接入设备的数量。
3.2甲方使用中对已建电路有调整、搬迁或改造需求时,应提前7日向乙方提出。如果电路开通使用期不足6个月,甲方需调整、搬迁或改造时,乙方负责网络割接工程,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果电路开通使用期超过6个月(含),甲方需调整、搬迁或改造时,乙方负责网络割接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4.1.2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向乙方申告。
4.1.3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用电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后分割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4.1.4甲方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4.1.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电路及网络设备租用费。4.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4.1.7甲方负责做好乙方入网的配合工作,包括提供必要的场地(机房)及运行环境(电源、空调等)放置所租用的乙方设备。
4.1.8服务期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对甲方所辖区内的乙方线路进行安全管理,避免人为的破坏和损坏。甲乙双方认可放置在甲方机房内的乙方设备,除设备自身发生故障外,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坏的,甲方负责维修赔偿。
4.1.9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电路迟延开通,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2乙方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视甲方为乙方的VIP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4.2.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为甲方开通相应数量的租用电路,由于乙方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的,乙方应尽快开通电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3乙方敷设电缆(光缆)及开通电路时,对变动的市政设施、公路等应及时恢复原貌并承担材料和工费。
4.2.4乙方为甲方开通所租用的电路后,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电路进行维护,负责处理甲方对所租用电路或相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如非甲方原因而出现故障,乙方应有备件及时进行故障设备的替换,确保甲方业务正常运行。’
4.2.5乙方由于割接、维修等正常计划原因需中断甲方租用的电路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安排相应措施尽量保证该电路尽快恢复,对于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2.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电路迟延开通,甲方可拒绝支付未开通电路的租费,乙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五条电路及网络设备租费及付费方式
第五条 电路及网络设备租费及付费方式
5.1甲方租用乙方共条电路及配套设备租费为元/年,计大写:。5.2本合同期满1个月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合同的续签工作。
5.3付费方式: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7月10日前结算给乙方年租费的50%(万),12月31日前结算给乙方当年租费的50%(万)。
乙方银行开户行:***** 帐号:********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5.4如遇到国家电信产业政策大的调整变化时,甲乙双方可协商电路网络费用问题。
第六条电路的开通
6.1乙方只负责甲方所租用电路及相关传输、交换设备间的连通,不负责甲方用户端或业务接入点以下设备和系统的调测和连通。
6.2乙方为甲方开通所租用的电路后,乙方向甲方出据电路开通通知(“电路开通通知书”)。
6.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的7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甲方租用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确认,电路实际开通日,以甲方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6.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7日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乙方视为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开通通知书载明的开通之曰为甲方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
6.3自本合同签定之目起l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全部开通甲方所需求的接入点。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7.2乙方应按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中的电路质量要求,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电路租用业务。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乙方提供7×24小时服务,甲方所租用电路及相关传输、网络设备发生故障时,向乙方就近申告或拨打“10000”号码,乙方将于8小时内解决问题。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乙方可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甲方解决故障。
7.6甲方租用乙方的电信业务,电路可用率(一个月内电路可用条数/电路总条数*100%)应达到99%以上,电路误码秒≤6个/2小时,误码率≤10E-7,单条电路端到端平均抖动≤30ms,端到端光纤衰减≥-18DB。
7.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电路未达到电路质量标准时,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运行质量报告并说明原因,乙方应同时进行整改以保障电路正常运行。
第八条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如甲方将租用电路转租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除收取该电路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收取该电路月租费2倍的违约金,必要时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
9.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费,除向乙方补交租费外,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收取所欠租费以及违约金。
9.4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为甲方开通电路,甲方有权拒付未开通电路的租费,并按单条电路每逾期1日减免单条电路月租费的3%,在已开通电路的租费中扣除。
9.5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须向乙方赔付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须向甲方赔付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10.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0.3甲乙双方当产生争议而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业务租期以附件中各条电路“电路租用期限”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本合同确定的业务租期将延续,延续的租期以1年为限,延续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延续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附则
l3.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2除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的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本合同的执行仅受本合同及双方过程中确认的文件约束,不受任何其他未经双方确认的文件约束。
13.8甲乙双方在此以前签订的电路租用合同,凡其中的租用标的物与本合同标的物重复或电路租用期限重复计算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执行。在此以前签订的电路租用合同终止执行。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执行效力同时延伸至甲乙下属单位,包括交警支队、原州区公安分局、试验区公安分局、西吉县公安局、隆德县公安局、泾原县公安局、彭阳县公安局、六盘山森林公安局、西吉县电信分公司、隆德县电信分公司、泾源县电信分公司、彭阳县电信分公司。
13.9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宁夏自治区**市公安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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