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_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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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军休所(站)、服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三见面”移交程序。即在民政、军队、军休人员本人参加的“三见面”会议上,民政部门负责向军休人员介绍地方有关政策、工资、医疗待遇等有关情况;部队负责介绍军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待遇落实情况;军休人员本人在同意移交的前提下在移交协议书上签字。各地不能搞组织移交。
二、要认真核实军休人员住房落实情况。在接收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核实军休人员的住房是否落实,住房保障方式无论是自购住房、还是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休人员在安置地都应该有一套自己的产权住房。
三、要准确核定军休人员工资。各地要根据军休有关政策规定和军队《现行常用财务标准规定简明表》准确核定军休人员的工资,确保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人员工资待遇得到较好落实。
四、要仔细签订移交协议书。各地要参考2010年民政厅安置处编写的《全省军休系统财务人员业务培训讲课提纲》中的移交协议书样式,并结合本地移交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完善移交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认真签订移交协议书。
另外,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2012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工作的通知》(政干发„2012‟122号)精神,2012年审定去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具备移交条件的即可移交。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将部队提供的《档案材料》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和省厅发出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介绍信》进行逐一核对,三者缺一不能办理接收手续。
吉林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