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优秀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_年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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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通知)西办字„2010‟25号
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莱西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 莱西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优秀教师激励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增强教育发展后劲,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符合《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我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每学年组织一次评选,并于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过硬。具有系统、坚实、广博的业务理论基础知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精通。
(三)能力突出。能有效驾驭教学、管理或服务工作,业务能力、教学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等在同类人员中明显突出。
(四)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业绩优良。所负责工作或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人员中名列前茅;绩效考核成绩为优秀等次。
(六)威信较高。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群众民主评议认可度较高。
第五条 校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数量,原则上按单位教职工数的20%确定。镇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数量,原则上按单位教职工数的10%确定,从校级优秀教师中选拔推荐。市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数量,原则上按全市教职工数的5%确定,从镇级(含市直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推荐,全市共评选400名左右。
第六条 各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坚持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教学第一线教师所占比例应不低于70%,班主任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
第七条 各级应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评选条件标准、方法步骤和结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层层评选、逐级推荐。市教育体育局、镇级教科文卫委根据辖属单位工作情况和教职工数量逐级将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数量下达给学校。具体评选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公布评选条件标准和数量。
(二)提出候选人。学校按照绩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2的比例确定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人数较少的学校按1:1.5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三)民主推荐。学校全体教职工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投票,按1: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四)组织考察。市教育体育局、镇级教科文卫委和学校对相应级别的推荐人选进行组织考察。
(五)集体研究。根据绩效考核、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等三方面情况,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评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人员。
(六)结果公示。对各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七)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校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学校确定,镇级、市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分别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八条 市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莱西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镇级和学校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各镇政府和学校授予相应级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设立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奖励专项资金。市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镇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镇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校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各级优秀教师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发。
第十条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表彰奖励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提拔任用、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优秀校长评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主题词:教育工作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2010年9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