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医疗安全方面_医疗安全质量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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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你是医务人员,为避免引起医疗纠纷,你会从哪些方面尽到注意义务?你认为当前医院避免医疗风险最有效措施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纠纷其实是围绕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产生的争执和意见的不统一。那么为了避免和预防医疗纠纷,作为医护人员,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从哪些方面尽到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到,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中须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操作技术规范、医疗常规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进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操作技术规范和医疗常规。该义务是医务人员的一项根本义务。法律、法规、医疗操作技术规范和医疗常规对医疗行为的规定,在专业方面,是对医学科学的发展规律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其规定的内容在疾病的诊疗方面具有普遍实用性、有效性和指导性;在医疗管理方面,设计了有利于规范管理、确保医疗秩序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法规、医疗操作技术规范和医疗常规对医疗行为的规定是医务人员执业的基本依据。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进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责尽职为患者服务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职业,是人类最为高尚的职业之一。“大善至医”,是社会对医务人员职业的最好总结。遵守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的基本法定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心尽职为患者服务”。
那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涵有哪些呢?有人对此做了很好的总结,即:医乃仁术,不以医谋取私利;医乃医治患者精神、痛苦之术,不应暴露患者隐私;医乃公平之术,医者对患者应当一视同仁,不论贵贱。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其范围包括医生职业道德规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药剂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为确保医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遵守能够落到实处,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生收红包、药品采购中的收受贿赂等行为,多次开展了反“医疗红包”、反“商业贿赂”等运动,使一度为社会所诟病的在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生收受红包及药品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事实上,很多医患纠纷的发生,都与医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违反有关。医疗机构及医师职业近年来社会公信力的下降,据笔者观察,与医师职业道德在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师身上的缺失不无关联。
(3)关爱患者、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义务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常常是因为遭受病痛的折磨而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遭受病痛折磨的人,给予关爱,是完善人格的基本方法。医务人员从事的“救死扶伤”职业本身即蕴含了对人的最大之关爱。因此,关爱患者,乃是医务人员的天职。因此,关爱患者并给予患者应有的尊重,是医务人员的职业使然,当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实践证明,对患者的关爱和尊重,是避免医患纠纷发生最好的手段。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公民隐私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任何一个就医行为,都离不开就诊者的健康,因此,没有哪个职业会象医生这个职业一样,能够与公民的隐私接触得更为频繁、更为紧密。根据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理,接触他人隐私的,有义务对他人的隐私
予以保密。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4)依法告知患者诊疗信息的义务 现代医疗技术的高度发展,医疗科技的内容特别复杂,如果没有医师对医疗行为的详加告知,一般患者无法了解其利害关系,也就无法就医疗行为的实施与否作出充分而有效的考虑。因此,尊重患者自主权,必须以医师履行告知义务为基础。同时,如果医师能提供充分的说明,也能减少患者对医师的误解,防止医师同患者的争端,使患者与医师之间产生信赖感,促使患者提供更多病情方面的信息,进而有利于医师实施更佳的医疗措施。
(5)对就诊患者审慎注意的管理义务
为确保治疗行为的有序开展,实现就诊目的,医患关系一旦建立,就诊患者即应完全服从医护人员对就诊患者的管理。这是医患关系“符合性”特征的基本要求。
医护人员对就诊患者的管理包括对患者就诊行为的管理和就诊秩序的管理两个方面。医务人员对患者就诊行为的管理,是指医护人员对于就诊患者的饮食、护理、自购用药等与诊疗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关联行为的管理。医护人员对患者就诊秩序的管理,是指医护人员对患者的入院、住院、出院等行为的管理。
如果医护人员未尽该义务造成患者伤害,那么,无论这种伤害是由于医护人员对医疗行为本身的管理过失所引起还是由于对患者的就诊行为管理不当所引起,医疗机构均得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医护人员配合医疗机构及时依法转诊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条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转诊义务。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其专业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者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送到有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义务。
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转院、转科制度”规定:“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省、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7)使用质量合格的医疗产品的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应当确保使用的医疗产品为质量合格的医疗产品。对此,《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机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合格医疗产品的标准、采购等也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使用合格的医疗产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从医疗行为的构成来看,医疗机构给患者实施的完整的诊疗行为,系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检查、病理诊断、出具处方、医学护理、医疗手术等属于劳务性质的行为;另一个部分是医务人员对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机械等在内的医疗产品的使用行为。正是这两个部分的有机、合理结合,医疗机构才能最终完成“救死扶伤”的职业使命。因此,虽然医疗机构并非是实施医疗行为时所使用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但医疗机构仍有义务对所使用的医疗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负责。
(8)依法书写、保管、提供医疗文件的义务 医疗文件是证明医患关系内容、客观记录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历史文件和法律文件。医疗文件也是发生医患纠纷后,认定、划分医患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依法书写、保管、提供医疗文件,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
医疗文件包括各种与医疗行为有直接关联的文件。其中,病历是医疗文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医疗机构承担的依法书写、保管、提供医疗文件的义务,实务中主要是指对病历的书写、保管、提供义务。
很多医患纠纷的产生,与医疗机构怠于履行非诊疗义务这一附随义务,有很大关系。有很多医患纠纷在发生后,医疗机构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与医疗机构怠于履行非诊疗义务也不无关联。
医院避免医疗风险最有效措施就是严格的落实上述义务,建立医院医疗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避免风险意识。
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的可行性?
[1]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缺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因此而产生的医疗投诉及医疗纠纷,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如下医疗风险预警制度。
医疗风险警示范围
在实施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任何“作为”与“不作为”的医疗事件,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是医疗风险的警示范围。
医疗风险警示分级
根据诊疗过程中责任人实际造成的影响医疗风险的缺陷性质、程度,将医疗风险警示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风险警示
1、未及时完成入院首次病程记录、病历、各种侵入性操作术前记录(术前诊断)、术后记录;未及时签订各种重要的医患协议书及书写影响病案内涵质量的重要医疗文献内容;
2、未及时查房,连续两次以上,患者有投诉,但未发生医疗缺陷后果(以下简称后果);
3、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缺陷,但无后果;
4、各种医疗操作不当或不成功,患者投诉但无后果;
5、其他未引起后果,但有患者投诉的诊疗行为。
二级医疗风险警示
1、超过24小时未完成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各种侵入性操作术后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件,或超过6小时未补记抢救记录,可能酿成医疗缺陷或医疗纠纷投诉;
2、非特殊、疑难病人,未及时确诊(超过72小时)或未及时确定与更正、补充治疗方案,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投诉;
3、三级查房不及时,特别是上级医师查房不及时,造成患者投诉;
4、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或法院判决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有一定的过失或差错;
5、一年内,被二次一级医疗风险警示。
三级医疗风险警示
1、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为医疗事故;
2、由于各种“不作为”因素,酿成医疗纠纷,责任人过失严重,虽未认定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的损害;
3、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医疗缺陷,经调解,给患者经济补偿的;
4、一年内,二次被二级医疗风险警示。
医疗风险警示责任者处罚程序
1、凡发生医疗纠纷投诉的科室,24小时内由医务科立案,调阅病历,下达《医疗纠纷投诉通知单》;
2、在调查取证及院有关人员讨论后,根据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医疗风险警示;
3、在发出医疗风险警示的同时,由医务科对责任者下达《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与责任者签定《限期整改医疗缺陷协议书》存档;
4、被三级医疗风险警示的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警示通知的当天到医务科接受“警示”谈话,根据谈话后本人的表现,一周内给予处罚;
5、医疗风险警示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建议取消评优资格;扣发月(季、年度)奖,降薪,技术职称低聘,离岗待聘,追偿经济责任等。
[2]可行性:
1.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是当前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建立新的医疗风险监管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总结国外的医疗风险防范体系,国外医疗风险预警机制较为完善,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整合全国有限的卫生资源、建立科学高效的病人安全系统、增强全民病人安全意识、降低医疗差错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整合全国卫生保健资源,建立病人安全系统,创建病人安全协会以改善病人安全的建议。依托医疗相关机构如医疗保健协会和卫生事业监督委员会等,通过建立和改善病人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制定具体措施、与医疗组织和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分享最佳病人安全医疗行为和模式,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卫生专业人员,完善法律法规程序,增强公民医疗差错意识等途径在医疗风险防范、病人安全保障和医疗质量提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医学科学的局限性、疾病自身的特点、医院管理因素、药品和医疗器械因素、医生水平、病人因素等。正是这些医学科学的特性决定了医疗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不能回避的,只有从实践出发探索出符合医疗服务行业特点的医疗风险管理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风险给医院和病人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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