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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规程(试行)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我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款征收率,应用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处理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认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环节。
第四条 评估部门应建立评估工作横向、纵向联系制度,切实加强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和配合,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能。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和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已有数据、资料和其他信息实施纳税评估。第六条 本规程依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榆次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各税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七条 榆次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由榆次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领导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科牵头,纳税评估科实施评估。纳税评估科应设置相应的纳税评估岗位,评估复核岗位。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纳税评估职责: 在纳税评估领导组指导下
(一)、负责全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对纳税评估汇总上报结果进行综合性分析,提出加强征收管理建议。
(三)、指导建立专业化的评估队伍。负责评选、收集、报送优秀评估案例和科学实用的评估模型。
(四)、定期组织纳税评估工作的总结和交流。
(五)、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制定。
(六)、负责评估指标参数标准的收集与信息反馈工作。
(七)、负责协调与各职能科室、部门和稽查局的联系。
(八)、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九)、根据纳税评估领导组工作要求,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纳税评估一科、纳税评估二科工作职责:
(一)、纳税评估科应优化配置评估小组人力资源,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分级分类要求,结合评估科具体情况,确定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二)、纳税评估科对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并按工作时限拟定纳税评估计划,下达任务给纳税评估岗位。
(三)、纳税评估科根据评估规程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实施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和拟定纳税评估处理建议以及资料的装订归集和传递。
(四)、纳税评估科负责统计评估工作的月、季报表和月、季评估总结典型案例的撰写及上报工作。
(五)、纳税评估科安排专人广泛收集和积累评估过程中各类涉税信息,负责评估指标参数标准的收集,同时为建立实用的优秀评估模型提供科学依据。
(六)、纳税评估科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重大问题,应向评估领导组报送并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七)、纳税评估科对涉及纳税人补交税款的,督促评估组及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将《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督促纳税人解缴税款。
(八)、纳税评估科应定期召开纳税评估交流分析会议。
(九)、纳税评估科对纳税评估汇总结果进行综合性分析,负责向评估领导组进行信息反馈。
(十)、负责相关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同时要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
(十一)、其他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案头分析
案头分析是指评估岗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案头分析采用逻辑推理法、比较分析法、控制分析法、经验判断法和其他方法。依靠现有信息系统和其他渠道信息。分析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主要分析内容:
(一)、首先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分析系统提供的各项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类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纵向比较。
(四)、分析申报主表与附表、项目与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根据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了解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八)、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疑点。
第十一条 税务约谈
税务约谈是评估岗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并做记录的过程。
(一)、纳税评估岗应统一采用《榆次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二)、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纳税评估科长批准后延期进行。
(四)、为保证税务约谈的效果,纳税评估岗应做好《约谈举证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税务约谈内容,在《约谈举证记录》上进行结论性记录。企业填写《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交纳税款。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缴款书的复印件)。
(五)、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税务约谈后,纳税评估岗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六)、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1、纳税人拒绝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2、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3、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税务约谈。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4、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是指纳税评估岗根据案头分析及税务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需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纳税评估岗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要有针对性的核查企业货物购进、生产(投入产出)、销售、结存等情况和其他与纳税相关的问题,同时对企业上、下游经济活动情况和货、票、资金三流是否同步也要核实了解。有涉税事宜涉及以前年度的,需延伸核查。对税种评估还应核实其他相关问题。
实地核查完成后,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与相关材料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岗根据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一)、对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纳税评估岗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税务约谈,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岗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应补缴的税额和相应的滞纳金。
(三)、实地核查后补缴税款的,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报告》,制作《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补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四)、对有重大涉税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岗制作《移交稽查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部门。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
3、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4、需要移送稽查部门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疑点的处理。
1、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其它涉税违反规定行为的,由评估岗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并注明“转××业务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2、纳税评估岗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纳税评估领导组。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复核
评估复核是指评估复核岗对纳税评估岗的评估分析和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由评估科科长负责。
(一)、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2、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和说明,有无遗漏;
3、纳税评估岗提出的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4、其他需复核内容。
(二)、评估复核岗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1、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2、发现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3、对《纳税评估结论》的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上报审定。
4、对《纳税评估结论》的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意见”。
纳税评估岗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汇总登记表》。
2、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评估补税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应有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纳税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
第十五条 评选案例和评估模型标准
(一)、优秀案例评选依据:优秀案例评选依据主要包括:案例的评估思路、评估过程、评估方法、指标运用、评估结果及其影响力、代表性等。最终被省以上税务机关采纳。
(二)、申报优秀案例应包括七个方面内容:案件涉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评估方法、处罚决定、案件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评估建议等。
(三)、优秀评估模型需在工作中得以检验,确实行之有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受到省局认可。
(四)、奖励表彰:入选优秀评估案例和采用的评估模型。区局对承办单位和撰写人员予以表彰。
第五章 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及考核
第十六条 成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税收征管漏洞,提出改进问题的建议和措施,提高税款征收率。考核主要包括:
(一)、评估任务指标的完成。
(二)、优秀案例指标的完成。
(三)、采用的评估模型指标的完成。
(四)、工作程序、流程是否到位。文书、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五)、执法是否规范、文明、廉洁、高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参照现行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附件:
1、评估工作流程
2、专业化评估队伍的确定(分类)
3、评估岗位职责(科长、组长、评估人员)
4、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奖励和追究)
5、各项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6、信息沟通和横向、纵向沟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