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二中学章程_安徽省马鞍山第二中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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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二中学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健康、高水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二中学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健康路2号

第四条校训:厚德、励学、敦行

校歌:《校园的雏鹰》

校赋:《二中赋》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马鞍山市教育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决定权。有权决定对职工的聘用与奖惩。

(三)财务管理权。依法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四)按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领导学校的招生和收费工作。

(五)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政策法规,以师生为本,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

(四)坚持全员育人,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激发学生创新潜能。

(五)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实施,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七)强化法制教育,重视计划生育,做好文明共建等项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抓好综合治理。

(八)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有: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政治协商体制。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依据相关法规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学校工会按教育工会章程,行使职权,维护教工合法权利,支持校长依法行政,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配合党组织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妇委会、退教协工作,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育发展中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共青团团委,各班建立共青团支部组织。学校共青团受校党委和上级相应组织双重领导,围绕学校中心任务,配合学校政教处,发挥组织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各自的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马鞍山市第二中学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党委会议事制度、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行政会议事制度、教代会议事制度等。其中,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成员为党委委员,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支部书记或党员代表列席,讨论党委工作、干部工作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策;行政会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贯彻执行,行政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中层以上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年级部主任,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3-4人,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处、政教处、保卫科、总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视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2名,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确立“低重心管理”思路,实施以年级部主任为核心的级部管理负责制。依据《年级部工作条例》,在每个年级成立年级部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教师工作委员(同时担任支部书记)、学生工作委员各1名。在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年级部主任领导本年级部教师,确立以班主任为核心,以学科备课组长为主力的教育教学管理框架。班主任主要负责管理班级日常事务,学科备课组长主要负责本学科教学工作的安排与开展。第十六条各学科成立教研组。教研组长在教导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研组的活动,负有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责。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的领导下开展教研活动,负有本年级学科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责。教研组长由教导处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任命,聘期3年;备课组长由教研组长提名,经教导处同意后任命,聘期1年。教导处每学期对各教研组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本校在职的部分省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和资深教师组成,共设委员11—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提名。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连聘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现任人数的3/4。依据《马鞍山市第二中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教学科研活动、开展教学调研活动等。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岗位晋升、职称评审、教师评优等委员会,并依据相关条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重视与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学生会设有主席团、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信息部、安纪部、生活部、实践部等部门,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余各部门设部长和副部长各1名。同时,各部门分管若干学生社团,带领各社团在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学校设学生校长助理2名,由学生竞选产生,任期2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马鞍山二中教育基金会”,依法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按章奖教助教、奖学助学,支持学校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年级部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建立年级家长委员会。年级部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作为社区和社会的成员,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并依托社区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依靠街道、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员、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学年。专业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查,作为晋级、评先、选优的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学校教育教学中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时,根据学校奖惩条例,获得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九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并缴费注册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马鞍山市第二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对品学兼优及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积极参加学校的科技、艺术、体育、社团活动和德育实践活动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参加各类竞赛,发展个性特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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