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完整版含投诉申诉_在押人员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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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人身健康)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务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务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过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财产)
(三)吃足管理规定的伙食食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吃喝)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
(人格)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押、延迟和损毁。
(上诉申诉权利)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会见权利)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民族风俗权利)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女性特殊人员权利)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权利)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执勤武警的看管。(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服从看守所规定 道德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解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盒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政治权利)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财产权利)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吃饭权利喝9)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辈子,不准蒙头睡觉。(睡觉)
(十一)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通信)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生病治疗)
投诉途径:
途径第一条:直接或通过看守所报警装置向看守所民警报告; 途径第二条:约见看守所领导
突进第三条: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通过看书所民警约见驻所检察官; 途径第四条:向司法机关投递信件
途径第五条:通过律师、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 途径第六条: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