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_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制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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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9〕9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参照EPC总承包部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由JL1、JL2总监办负责。并接受省交通委员会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工程量的表格。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是本项目计量支付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其编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而制定,以保持本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码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为造价指标分析、投资管理等工作提供依据。

2.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按施工图中设计资料给定的数量,通过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项工程或结构件的实物数量。

3.总承包部应当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相关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审核。

第三章工程计量

第六条本项目工程计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量的对象是符合合同文件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具有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工程量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第七条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的项目。

第八条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纪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补充协议书、工程变更令、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计量的会议纪要、索赔审批表等。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计量所需的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本项目计量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条工程计量的程序为承包人申请(每月22日前递交本月完成工程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总监办合同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第十一条工程计量申请的主要文件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量计算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评定意见、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和相应的竣工图纸等。

第四章证书和支付

第十二条支付是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所有支付价款,包括工程价款、动员预付款、计日工、暂定金、保留金、索赔金、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等。

第十三条前期支付

1.动员预付款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和扣回。

2.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签发支付证明。发包人在接到该项支付证明和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十四条期中支付

1.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的用款计划,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总承包部总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下月用款计划单一式九份。用款计划单包括以下项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开工截至上月末止已完成的事实工程量及价款;

(2)上月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

(3)计划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

(4)计划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5)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6)上月应扣除的保留金和动员预付款;

(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2.合同中途终止的结算

(1)工程如遇到战争、地震、核污染、*等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特殊风险时,监理工程师帮助发包人澄清下列内容,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途停止支付证书:

①支付终止之日前已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②已经交付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 ③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 ④由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承包人设备、施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损坏应得到的付款,以及在施工方面产生的附加费用;

⑤承包人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装备的合理开支;

⑥承包人的员工在合同终止时合理的遣返费;

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计划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款额。

(2)发包人违约

当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发包人干涉,阻扰拒绝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明致使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澄清下述内容,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途终止的支付证书:

① 本款(1)中的全部内容;

② 由于合同终止给承包人带来的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3)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或承包人违反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雇用工程合作人或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它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在发包人进驻现场和终止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尽快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的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以及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3.工程交工结算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算单,并附下列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项的估算值,且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核证此支付,并报发包人审批。

4.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结算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该在收到该期中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退还履约担保给承包人。第十五条最终支付

1.在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算单草案,并附上涉及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的证明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期中支付证书及相应的一系列图纸、计算资料、文件、发票等。

2.监理工程师应对整个工程各个阶段的计量支付进行澄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对所有支付的项目进行核实,防止漏项和重复,尤其注意那些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项目;

② 对所有工程数量、单价与费用进行复核;

③ 对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变更与费用索赔,价格调整等事宜进行清理与审定。所有与结算单草案有争议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进一步核实,对结算单草案做出双方同意的修改,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都同意的最后结算单。在收到最后结算单14天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按照合同最终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总额、对发包人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发包人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差额,并报发包人审批。

3.发包人应该在收到最后支付证书42天内将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第五章工程合同单价的约定与调整

第十六条承包人按合同价款完成合同要求的工程内容,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变更工程价款按总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计量与变更台账

第十七条工程计量台账是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依据统一的项目编码规则,将本项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并以能够独立计量支付的细目来表现项目构成的(数据结构)表格。

第十八条工程计量台账的编制

本项目工程计量支付必须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工程计量台账。

1.工程计量台账采用表格形式,由清单编号、序号、起讫桩号、细目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图号、备注组成。

2.工程的归类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按总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互通立交工程、隧道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八大类进行汇总管理,各大类按以下进行细分:

① 总则分保险、竣工文件、临时工程、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等;

② 路基工程分路基挖方、路基填方、特殊路基处理、涵洞、通道、排水工

程、防护工程、其他工程;

③ 路面工程分底基层、基层、面层、中央分隔带、路肩、其他工程;

④ 桥梁工程分每座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再分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防护工程、引道工程;

⑤ 隧道工程分每座隧道,再分洞身开挖、洞身衬砌、洞口及其他、路面、导洞; ⑥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分护栏、隔离设施、标志、标线、预埋管线、收费设施、地下通道、其他;

⑦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分草种、草皮、乔木、灌木、声屏障;

⑧ 互通立交分每座桥、每条匝道。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文件后,承包人必须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将工程合作人的合同段工程项目按工程计量台账分类方法分解工程量,编制工程计量台账。当工程计量台账与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有出入时,应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修改,并形成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各合同段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汇总项目总金额(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

第二十条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于15日内上报工程计量台账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第七章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提请调解的合同纠纷。

3.调解不成,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可由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或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

第二十二条受仲裁、法院、检察机关委托,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可对合同造价纠纷提供法定技术经济鉴定。

第八章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项目应构建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监理和承包人(驻地代表)、工程合作人四级动态信息网络管理体系,起到规范项目工程计量支付行为、及时提取技术经济指标的作用,并可作为工程决算编制依据。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合作人、特殊分包人(含农民工)或供货人支付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工程合作人、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工程合作人、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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