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放后卫生监督主体变迁的分析_卫生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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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放后卫生监督主体变迁的分析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班级:姓名:关天祥学号:
08级本科一班4108015036
关于解放后卫生监督主体变迁的分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卫生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卫生监督不仅从法规上进一步完善,在组织、管理体制上也逐步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监督体系逐步过渡。卫生法律规范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地实施,卫生法律关系能否得到有效地调整、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能否达到,主要取决于卫生监督主体的有效地卫生监督管理活动。这些组织包括各类卫生监督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关键词:解放后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体系卫生监督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各类卫生监督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监督主体是国家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基础,卫生法律规范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地实施,卫生法律关系能否得到有效地调整、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能否达到,主要取决于卫生监督主体的有效地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卫生监督主体是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卫生监督主体资格的正确确认,无疑有助于确定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有助于界定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此,对于解放后卫生监督主体变迁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一)1949年-1956年: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各种法定文件的出台,以及各种卫生防疫措施的实施,充实了卫生监督内容,使卫生监督体系得以初步创立,各级各类卫生监督主体也得以初步建立。
1949年11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工作方针与任务草案》,把防止各种传染病流行,杜绝地方病、社会病、职业病的蔓延作为当前首要任务。
1950年8月召开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对组织中央防疫总队,恢复和新建各地海陆空检疫机构,以及寄生虫病纺织专业机构,建立和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作了规定。在这期间,各级各类卫生监督主体逐步成立。
1953年政务院第167次政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成立各级卫生防疫站,把卫生监督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在此期间,国家卫生部成立了卫生监督室作为其监督主体的卫生监督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相继建立了卫生监督机构以作
为其监督主体,卫生部颁发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传染病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当时人们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卫生知识普遍贫乏, 人们对卫生监督的需求也较低, 基本上停留在最基本的求生存、求温饱的状态。国家卫生部、商业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文件, 主要在预防烈性、急性传染病及食品加工、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较笼统、较粗浅的规定。卫生工作人员依照这些文件、政策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这种卫生监督体制便是我国卫生监督的雏形。当时对预防烈性、急性传染病, 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此时的卫生工作, 是行政管理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体制。
(二)1957年-1965年:建设阶段
从1957年底到1964年终,卫生防病监督机构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地、市、县(旗)建立起2499个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这一阶段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31件卫生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我国公共卫生事业逐步从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轨道转移。卫生监督主体在这一时期也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1966年-1976年:停滞阶段
文化大革命10年*,初步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得到破坏,各级各类卫生监督主体的处于瘫痪的状态。我国的卫生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已有的卫生法规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1976年至今:完善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共卫生法律3个,国务院发布的或批准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近1000件。由卫生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卫生技术标准有1000余件。随着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完善发展,卫生监督主体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以加强,卫生监督主体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尤其是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是我国公共卫生执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从传统的卫生行政管理开始转向法制管理,开创了我国卫生监督的新时期。1989年卫生部成立了卫生监督司,由卫生防疫司,卫生监督司,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承担全国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领导。1998年卫生机构改革,组建了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加强了对卫生法制与卫生监督的综合管理。
解放后,卫生监督现状与发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卫生监督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卫生监督工作全面展开;深化改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监督体系。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省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体系改革的目标: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依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3)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4)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监督工作重点:
(一)切实转变职能,做好卫生监督工作。转变监管方式,改变只重审批、轻视日常监管的倾向。建立经常性、规范、科学的卫生监督机制,针对卫生监督的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工作制度。
(二)把监督卫生行业的服务行为。作为执法监督重点,贯彻落实好7部法律和28 部行政法规。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合理分工,各负其责。
(三)坚持正确的执法原则。程序合法、强调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强调合理;用词准确、强调规范法律语言;强调执法文书的书写规范。
(四)加强综合执法过去我们监督的重点是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现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监督,必须要补充力量,加强培训,尽快熟悉有关业务知识。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卫生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卫生监督不仅从法规上进一步完善,在组织、管理体制上也逐步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监督体系逐步过渡。解放以后,各省、市、县以及逐步延伸到乡镇的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形成,卫生监督主体也逐步建立,全国已有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近10万名,卫生监督主体已成为保障人民健康及其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切实完善卫生监督体系,有效发挥卫生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卫生行为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效力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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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万年.卫生事业管理学.第2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4]卫生部部长陈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监督工作[N].药监专刊.20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