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征集意见_广东质量工程验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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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拟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未经分户验收者不得交付使用

广东省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拟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从《指导意见》到《管理办法》分户验收,是指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住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各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而早在2008年10月15日原省建设厅就印发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此次将《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上升为《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是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广东省实际,总结吸纳了几年来广东省开展分户验收的经验。据介绍,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房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

权益。

据介绍,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技术依据主要是GB50300系列规范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分户验收,对签署的分户验收结论负责。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已选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派代表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对负责的验收工作负责。

据介绍,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作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履行质量验收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分户验收是为了便于以后的管理和维修。

为强化分户验收,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户验收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根据征求意见稿,住宅工程必须实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分户验收十项内容抽查不少于2% 根据征求意见稿,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十项内容: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门窗安装质量;外围护结构节能质量;阳台、露台、窗台、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栏杆、护栏安装质量;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燃气工程安装质量;户内主要空间尺寸;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住宅工程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与验收条件情况实施抽查,对各项目验收合格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各项目验收合格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住宅套数不少于总套数的2%且不少于5套。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在住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对住宅工程各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逐户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负责。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已选定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派代表参加。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验收下列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外门窗建筑节能质量;

(四)阳台、露台、窗台、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

(五)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燃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户内主要空间尺寸;

(十)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第八条

分户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各项验收内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九条

分户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一),并于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户验收组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二~四);

(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六);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按规定组织验收。

(五)各户住宅全部验收合格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五),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备抽查。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归入工程档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属销售住宅的,出具给购房人;属租赁住宅的,由建设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住宅工程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情况实施抽查,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且不少于5套。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分户验收,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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