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十二五规划解读_云南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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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十二五规划解读
三、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为主线,建立以中药、民族药、天然药为重点,包括化学药、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及诊断试剂、植物提取物、医疗器械和生物材料、天然保健品、特殊化妆品,康复保健、药物研发服务外包及中药材种植在内的大生物医药产业体系;以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中药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医药工业园区为平台,通过资本纽带形成产业链,推进药材种植、医药制造和医药商业的协调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有明显特色优势的大品种、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力争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现代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和出口基地。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实现“5111” 发展目标:重点培育50户大企业、100个大品种、10个大品牌、1000亿的经济总量。
4、技术创新目标:完成50个原研新药申报并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其中Ⅰ类新药不少于3个;Ⅱ-Ⅲ类化药8-10个;生物制品10个;其他为中药、民族药、天然药新药及二次开发品种不少于30个。
5、企业发展目标:重点培育50户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企业,其中:工业产值超100亿的企业1户,超50亿的2户,超10亿的10户,超5亿的10户。
6、品种建设目标:打造单品种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100个重点品种,其中:销售过10亿元的品种1-2个,5亿元以上的品种5-8个,过亿元的品种超过35个。
7、品牌培育目标:培育以“云南白药”、“森菊”、“康王”、“沃森”、“绿A”、“金品”(省药物所)、“昆明”(昆药)、“盘龙云海”、“东方不老”、“特安呐”等为代表的,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10个大品牌。
五、产业布局
在滇中地区重点发展现代中药、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医学工程产品、药物研发服务外包;在滇东北地区重点发展植物提取物、生物源农药;在滇南和滇西南地区重点发展天然药、民族药;在滇西北地区重点发展药物中间体。
(四)研发平台布局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中央在滇科研单位、省属高校构建基础研究平台(主要布局在昆明地区),主要包括:西南生物多样性实验室、植物化学与西部植物资源持续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云南省天然药物活性筛选工程实验室、云南省三七农业工程实验室、云南省药用植物育种与规范化种植(GAP)重点实验室、云南省新型疫苗工程实验室等。
依托生物产业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省属医药领域科研机构构建医药产业关键技术平台、药物标准体系(主要布局在滇中地区),主要包括: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中试生产中心、产业基地实验动物中心、产业基地公共实验中心、病毒性传染病生物制品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生物医学动物模型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天然药物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三七资源可持续利用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植物提取物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化学药工程研究中心;以及依托省药检所和州(市)药检所构建地方药材、民族药标准制定研究体系。
六、重大工程
2、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业集群
以昆明制药集团、昆明积大制药、昆明滇虹药业、昆明贝克诺顿制药等为代表制药企业,构成我省化学原料药、化学药产业集群,在新医改的拉动下,显现新的发展机遇。
要抓住近几年有大批专利药专利保护即将到期的时机,提前进入,抓紧专利药的仿制;要重视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加强制剂技术,以及新辅料的研究、引进和推广,提高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仿制的起点和水平,加快云南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品更新的步伐。
到2015年,力争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工业产值达到80亿元,产值超亿元的企业10户以上。
(二)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在现已形成的技术创新能力体系基础上,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各环节的实际需要,通过优化重组与机制创新,完善涵盖新药创制、天然活性物质筛选与结构优化、中药材优良品系选育与规范化种植技术研发、药品中试与剂型研究、药品临床前研究与临床研究、质量控制与产品标准体系研究等环节,形成结构合理完整、装备先进配套、人才分布合理、成果转化快捷、运行高效规范的技术支撑
链条。以骨干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建设为依托,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逐步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新药研发技术联盟。到2015年,建成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研究开发平台及成果转化基地10个;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50个,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个。
(七)医药研发服务外包产业培育工程
“十二五”的重点是:利用灵长类动物模型(抑郁症的灵长类自然发生模型、化学诱导的帕金森病慢性猕猴模型、酒精诱导猕猴慢性肝损伤肝纤维化模型、高脂肪食物诱导的Ⅱ型糖尿病猕猴模型等)、版纳微型猪实验动物,为国际和国内生物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研发支撑、临床前生物安全评价。开展药物先导化合物的筛选和结构改造、结构修饰等相关技术服务。
八、促进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四)加大创新投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用于支持重大成果产业化、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支持、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品种原料种植基地建设、配套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等重点领域。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整合省级各部门专项资金,各部门按职责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二五”期间,力争省政府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入达到5亿元,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800亿元。
通过政府资金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充分发挥云南省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生物医药企业,解决我省生物医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途径投资体系形成。
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金融机构融资优势,引进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成果产业化和产品出口给予信贷支持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信用方式,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融资服务,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适时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贷款,建立相应的贷款运作机制和风险分
担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借助金融资本杠杆,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由单一产品经营向产品经营+资本经营的转变,由内生渐进的发展向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转变。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开展高新技术医药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鼓励成长型医药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医药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形式实现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通过打捆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五)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产业集约化发展
强化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规划和指导。重点支持中药材种苗(种子)繁育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加强“云药之乡”的认定和建设;
(七)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
坚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完善医药产业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云南生物医药人才资源信息库,完善人才价值评价机制;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鼓励海外优秀人才来滇创办企业、申请和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公开向海内外招聘创新团队和技术负责人。
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五)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和审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整合政府行政资源,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组建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推动行业整合,促进产业加快发展
(十六)支持重点骨干和特色企业发展。采取贴息、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有发展潜力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做大做强。政策调控的重要资源,优先配置给水平高、效益好的重点和特色企业。制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一定规划期内销售收入能够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建立部门联系和“一事一议”机制,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头负责、责任包干、跟踪服务,并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制订并发布我省生物医药项目投资指南,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资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入驻我省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世界知名生物研发机构到我省建立研发中心的、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物产业项目,按照最优惠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生物产业基地和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七)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用于支持重大成果产业化、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支持、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品种原料种植基地建设、配套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等重点领域。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十八)企业用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九)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物医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