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_大学自律委员会章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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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州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领导下,挂靠在校学生会下的大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下设五个部门:自律委员会办公室、学风文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宿舍文明督导部、食堂文明督导部

第二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接受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接受南昌航空大学学生会的领导和帮助。

第三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第四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工作职权。第五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对外唯一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第六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扬“日新自强,知行合一”的精神,为我校创优良学风,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同学们提高 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沟通学校与同学们的联学院,参与校内外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们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不断加强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五)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本会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均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的候选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成员需通过面试及老师、上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的审查、评定而最终产生。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取得广州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通过竞聘成为本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 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 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

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 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 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有保护和爱惜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一切财物的权利和义务。

(六)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并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认为的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会程序: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如有辞职要求时,须呈书面材料,写清辞职理由,报

领导老师审批。会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一节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性质: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领导和校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的学生自己的组织。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开展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学生发展的各项有益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努力发挥桥梁和 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会训:

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困难找我。

第二节 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第十五条

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受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各学院学生会自律部接受学院学生会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六条

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行确立其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安排,并可自行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具有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的监督权;

第十八条

各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律部)由各院学院学生选举产 生,并报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任

第十九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最高决

策者。主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实行副主任分管责任制并向主任负责。

第二十条

主任权职:

(一)执行学校各项决议,执行本会章程;

(二)负责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学生自律委员

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处理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部工作,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三)制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机构设置,并根据学生干部的日常表现及工作情况决定聘任和解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思想及合理建议,争取各部门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的大力支持;

(五)副主任须协助主任开展全面工作,重点抓好和负责单项分管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的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向主任提出建设性建议,提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工作质量;

(六)对现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监督,并负责新一届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的考核评定及改选事宜。

第二节

职能部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下设有学风检查部、校园文明督查部、宿舍文明督导部三个职能部门。各部各行其责,相互配合,为全校同学服务。

(一)学风检查部职责

管理、监督、检查学生课堂、早操、自习的工作。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

生的文明素质,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使学生生活

更加有序化、统一化、自律化。配合学校进行相关评优创先工作。

(二)校园文明督查组职责

校园文明督查组的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学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学生履行

学生文明公约的情况劝导和纠正学生中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反馈督导中发现的问题, 维护校园秩序。校园学生文明督导组负责校部区域主要公共场所内学生行为的督导、协调、检查、评估。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三)宿舍文明督导组职责

负责督促、检查学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况,检查个寝室卫生情况及学生 在寝室晚自习、晚就寝情况。配合学校进行创建文明寝室、文明宿舍的工作。

(四)食堂文明督导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 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 主任审批。

第三节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对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团组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向学校申请,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开展一些经学校允许的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经费制度

(一)经费由专人负责掌管,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二)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广州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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