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金占用的原因[推荐]_什么是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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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成因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其成因复杂,既有制度设计方面原因,也有意识文化、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1,改制不彻底是大股东占款问题发生的历史根源。在原来的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大都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为达到上市目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大股东)将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剥离后注入到上市公司,而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包袱留给了集团公司。结果是股份公司上市了,而母公司却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基本丧失了独立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这样,无论从生存还是发展上都有着强烈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机。以山东为例,山东上市公司80 %以上脱胎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较早,由于当初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许多企业改制不彻底,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资金等问题应运而生。如济南轻骑由于上市之初,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两头在外,大股东代销产品货款未能及时回收,2002 年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一度达到近30亿元,由此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资金缺乏,连续两年亏损戴上“ST”帽子。
2,股权分置是大股东占款问题形成的制度诱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在股权分置格局下,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主要在于净资产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主要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置”,公司股价对大股东、管理层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既阻断了价格信号的微观传导机制,也滋生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影响投资者信心的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国有控股公司占主导的市场下,由于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流动性差,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在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生存困难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3,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使大股东占款行为变得非常容易。虽然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其作用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
这种情况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更为突出。这些公司的“三分开”、“两独立”不彻底,中小股东的意见也无法真正影响公司决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具有不受约束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也就自然地成为其随手使用的提款机,一旦大股东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需要,就可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
4,法制建设滞后,违规成本较低,加大了大股东的占款冲动。由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近年来才被关注,相关法制建设相对落后。虽然在理论上法律可以“应付”此类问题,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特别是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大打折扣。针对大股东占款这一严重影响资本市场质量的问题,2003 年8 月,中国证监会曾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但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究竟按什么赔率赔偿,该通知并未详细界定。
这就使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强,很多严重占款行为并未受到应有处罚。修改前的《刑法》虽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这就是说,一直到今年6 月份,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这是造成前期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的主要原因。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对策
1,强化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占款行为。近年来,由于对分拆上市、包装上市无相应政策限制,往往是大股东在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自身负担沉重,资金周转困难,依靠攫取上市公司的利益生存就成为必然。
因此,从源头上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必须实现整体上市,在上市前即要求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都要纳入拟上市企业。
目前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都与上市前的改制不彻底有关。为从根源上解决占用问题,要加大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对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是否具备独立运作能力,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等环节给予高度关注。对剥离式改制上市的,要重点考察母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对母公司负担沉重、经营困难的,建议母公司通过改制减轻负担后,拟上市公司再申请上市。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全流通的实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将发生很大变化,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根本上解决占用问题还离不开上市公司自身内控和独立性的加强。
(1)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作用,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制衡关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全面修改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度,建立对侵占公司资金行为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机制。
(2)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独立运作能力。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集中体现在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业务的独立上,上市公司在这些方面完全独立于大股东,就能有效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为此,有关部门要把公司的独立运作水平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司的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是否独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规范关联交易,防范隐蔽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途径。应在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加强监控。
(1)对日常关联交易频繁的上市公司要加强监管。一是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实际关联交易的发生额、资金往来的发生额、期初期末余额是否正常。二是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履行程序是否完备、关联交易价款的结算是否及时。三是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等途径,解决改制不彻底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渐减少直至消除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从根本
上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2)要警惕通过将关联方非关联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非关联方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现象,对此要予以高度关注,要查明大股东及关联方是否通过非关联的第三方隐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经查实要坚决制止,并予以严肃处理。
(3)加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监管。新《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必需履行的程序,但实践中仍有可能发生因大股东无能力还款而被迫由上市公司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担保行为也由此转为占用行为。对此,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提醒上市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等措施,以确保不发生因被迫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对被担保方已失去还款能力的,要督促公司提前制定应对措施,确保自身不受损失。
(4)督促上市公司全面充分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刻意隐瞒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及资金往来,为大股东及关联方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如,有的公司通过给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签发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违规担保等方式变相给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往往不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或干脆不披露。对此,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谨防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此种方式实质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4,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建立和完善证券违法侵权行为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基础上,建立了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的修改,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有关部门规章,界定有关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行政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占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规成本,对新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行为要快速反应、严厉查处,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监管、审计、工商管理、商业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监管,多种渠道了解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等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资金结算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相互提供担保情况等等。通过对从各方面了解的有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资金占用情况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2)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其诚实守信。一些中介机构缺乏社会信用,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无视法律的威严,助长了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加强对中介
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使其能诚实守信地开展中介活动,成为阻止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一道“防火墙”。
(3)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各方对上市公司的评价及反映,对媒体质疑和受理的公众举报要及时核实,严防资金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6,大力推行金融创新,寻求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新途径。目前,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债的方式无非有三种:一是以现金清偿。二是以资产清偿。三是通过金融创新方式来偿还,如,“以股抵债”和“公司分立”等。
对大多数关联方占款案例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基本上没有现金偿还能力。若以实物资产抵债,又涉及对所抵债资产质量优劣的评估问题。
沪市就曾经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土地来抵债,在抵债后又被法院查封的事件。因此,以资产抵债不是最佳选择。而以股抵债,最起码可以减少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缩小股本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盈利数值。在关联方占款愈演愈烈而又无力以现金或优质资产偿还欠款的前提下,“以股抵债”不失为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一种有效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