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律委员会_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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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二中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学生自律委员会简介
泰安二中学生自律委员会是由学生自发倡导,学校统一组建的学生组织,以强化学生自律意识,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秩序,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塑造学生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自立形象为目标;充分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宗旨。
泰安二中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一.宗旨
第一条 泰安二中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旨在强化中学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维护校园秩序,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中学生形象。为保证自律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在德工处领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学校学生自律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一名,主席兼学生会纪检部部长;各级部学生自律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下设各级部分会,各分会接受校自律委员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各级部党组织的工作指导。
三.成员的产生
第五条 学校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各级部自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
第六条 各级部每班选出两名同学组成各级部学生自律委员会。
四.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负有以下义务:
1.有文明示范的义务;
2.有对各项校纪校规进行宣传的义务;
3.有监督、检查、制止和批评校内一切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4.有及时向德工处反映学生中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八条 自律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1.对行为不文明的学生,有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
2.对文明行为和突出事迹,有建议德工处给予表彰的权利。
五.活动原则与方式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要遵循“融入、引导、带动”的原则,在活动中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态度诚恳、语言规范,且应易于同学的接受。
第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应在德工处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重点和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相关活动。
六.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每学年末,自律委员会采取总结—自评—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每位成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于民主评议不合格,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成员将被取消自律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学校“中学生自律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