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和煤矿三违_煤矿新员工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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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
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杜绝事故的根本保证。为此,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出台了相关规章,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对象、培训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培训对象及培训要求。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收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2)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擦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包括以下10种:①煤矿井下电气作业;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③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④煤矿瓦斯检查作业;⑤煤矿安全检查作业;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⑦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⑧煤矿瓦斯抽采作业;⑨煤矿防突作业;⑩煤矿探放水作业。
(4)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培训机构。
(1)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2)除(1)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含二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3)除(1)和(2)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4)其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3)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5)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三违”
1、“三违”定义。
所谓“三违”,即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1)违章作业,是指在煤矿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上级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度,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2)违章指挥,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有关管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不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命令、指挥、默许、纵容员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煤矿从业人员不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违章指挥的表现。煤矿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
(2)不按照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不对操作者进行培训教育;节假日加班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等。
(3)不按照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
(4)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就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5)对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单的设备、设施,未消除隐患就擅自安排使用。
(6)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时,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放任自流。
(7)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时,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执行措施。
(8)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9)违章派车,不按照载货、载人等行驶规定用车或带病(车辆)出车,指令驾驶员违章驾驶。
(10)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就擅自投入使用。
(11)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臵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对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购臵、安装和使用,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按设安全防护装臵,缺损时仍安排生产。
(12)对建筑安装工程,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1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指挥行为。
3、违章指挥的危害。
违章指挥的危害性是很大的。违章指挥行为往往会引导、促使矿工的违章作业,使之具有连锁性,即领导的违章指挥和矿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会同时发生。从这个意义上将,领导者的违章指挥行为的危害性往往要大于员工的违章和作业行为。
发生在领导层的违章指挥的危害具有以下特点: 1)隐蔽性
由于违章指挥往往发生在了领导层,一般不是直接违章,不易被人注意,特别不易被人当时发现。违章指挥既有很大的习惯性,又有很强的隐蔽性。而隐蔽性又对管理性违章的习惯性起到了很大的掩护作用,这就加剧了管理性违章的顽固性。
有些管理性违章指挥的发生并不能导致事故的立即发生,因而在分析事故时,往往被人忽略。本质原因没有查清,教训不能及时吸取,是导致事故重演、个别矿井安全管理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
2)顽固性
领导层的违章指挥同矿工的违章作业一样,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势支配的,并且是一种习惯性的动作方式,因而它是有顽固性、多发性的特点,往往不易纠正。只要支配性违章行为的心理定势不改变,习惯性动作方式不纠正,违章指挥就会反复发生,指导行为人受到事故的惩罚。
3)诱导性
由于违章指挥多发生于领导层,所以一层影响一层。矿工看班长,班长看区队长,区队长看矿长……级别越高影响越大。区队长不重视安全,班长就更不重视安全;区队长不纠正违章,班长也不愿意“得罪人”;班长不纠正违章,矿工ijiu认为冒险作业是对的,这无形中对矿工安全操作起到了潜移默化的误导作用。时间一长,矿工不但不把冒险作业当做违章,而且有时竟当成工作“经验”。从这个角度看,矿工的违章作业源于领导的违章指挥。
4)阻碍性
阻碍性,指对用运新的安全思维方式、落实新的安全管理机制的阻碍性。容易发生违章指挥的人,往往把自己的违章习惯当成经验去固守、去传播,而对新的安全思维方式、新的安全观念、新的安全管理机制,接受、理解差,对安全方面的新事物抱着怀疑、观忘的心理。
其次,违章指挥均发生在领导层,无论其职务高低,对矿工来讲都属于领导。如果这些人的安全态度不转变、安全观念不更新,势必对安全新思维的运用,新的管理机制的贯彻落实,起到
一定的阻碍作用。
5)诱发性
违章指挥诱发事故。员工的违章作业,可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违章指挥不但可以,甚至能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章指挥都与事故发生有着立竿见影的关系。但是,只要违章指挥出现,就有随时发生事故的危险。比如,在井下作业的危险区域,没有使用安全防护仪器,但又不采取措施;又如电器设备失爆,领导知道但不予处理,仍强令继续施工。这些行为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因此,违章指挥不但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产中,而且正严重干扰和影响着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一旦发生性质严重的违章指挥,就会危及员工的生命。所以,对违章指挥不能麻木不仁,不能等闲视之,不能不保持清醒地认识和高度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