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_大学自律委员会章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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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东校区自律委员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长江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

长江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会”)。

第二条 组织成立时间:

自律会于1990年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李玉泉老师创立的“江汉石油学院自律委员会”改组而成,2003年长江大学组建后,正式成立。

第三条 组织性质:

自律会在长江大学学生事务处的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的组织。

第四条 组织宗旨:

贯彻执行长江大学学生事务处的教育指导方针,倡导大学生培养“自律、自立、自强”的精神,促进大学生“三自教育”方针的实施与完善。

第五条 组织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

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

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

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通过服务、检查和监督等工作形式引导大学生日常文明

行为,维护大学生文明形象,营造学校优良的学风和良

好的生活秩序,优化大学生成才环境,实现大学生的自

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三)在以招聘会为代表的各种活动中维持秩序和纪律。

(四)在各法定长假中组织举办游艺会,满足大学生与教师的节日文化需求。

第六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分工不分家”的工作形式。

第二章

文化理念

第一条“自律之家”的家文化。

第二条“自讨苦吃”的牺牲奉献精神。

第三条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章

成员

第一条长江大学本科生、专科生凡是以正规手续进入自律会并通

过考核的均为本组织成员。

第二条本组织一切权力属于全体成员。

第三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成员在本组织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成员有讨论本组织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规途径

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成员享有申请参加本组织各种团体和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成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

求本组织的帮助和保护。

(五)成员有权要求本组织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四条受学校或者院系处分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并且应主动申请退出本组织。

第五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

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

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维护学校和本组织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组织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部门,并

在其中工作。

第四章

全体大会

第六条全体大会是本组织的是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通常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主席团或办公室负责召开。

第七条全体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自律会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报告

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自律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自律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自律会主席及全体干部。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自律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

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全体会议表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八条全体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

本组织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外,全

体会议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才能生

效。

第五章

自律会主席团

第一条自律会主席团是本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条自律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第三条自律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自律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全体大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全体大会负责,听取全体大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

回答全体大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自律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自律会主席由全体大会和主席团会议按民主程序产生,对

全体大会负责,并主持自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自律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长江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可以签署有关重

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自律会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提议任免自律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自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自律会主席委托代理主

席主持工作。

第七条自律会职能部门是自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自律会主席

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自律会各下属部门

第一条自律会各下属部门由办公室、宣传部、策划部、督

察部组成。

第二条办公室主要负责会议组织、办公室管理、文书起草、档案

管理、自律会常务工作协助、部门协调、文件上传下达、工作简 报的制作,参与自律会举办或承办的各项大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宣传部是学生事务处和自律会对内外组织宣传开展活动的窗口,主要负责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对外宣传自律会各项活 动及维护自律会形象,对内积极宣传贯彻组织的纪律和目标,定 期组织成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作风建设以及精神文化建设等。

第四条策划部主要负责自律会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的制定和试

行,拟出策划书,规划自律会每项大小型活动的具体流程。

第五条督察部主要负责学校下达的各种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活动的人员安排,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章

第一条自律会经费来源:

财务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二条本组织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长江大学学生事务处的审核。

第三条自律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主席团讨论

通过有效;每学期初及学期末,自律会必须向全体大会汇报本 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需经全体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方

可生效。

第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全体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

数表决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自律会。

第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江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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