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_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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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使全县人民充分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1、施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在放开生猪购销市场后,加强屠宰管理,控制疫情传播,制止病害肉上市,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吃上放心肉。

2、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新津县商务局负责县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要求:(1)凡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屠宰经营活动;(2)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场屠宰生猪实行限时进场制度;(3)严禁私屠滥宰生猪,严禁对生猪注水,严禁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4)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宰杀,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且“两章两证”齐全,票随货行、以备查验。

4、私屠滥宰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售注水猪肉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者提供场所或设施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肉类经营户、餐馆、集体食堂或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使用私宰肉、未品检或品检不合格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9、举报电话:县商务局 12312县工商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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