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_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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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运作及有效利用政府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工程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重点及审计方式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围绕项目管理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展开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内部审计方式按审计地点分主要有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按是否通知分预告审计、突击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六条 内部审计程序按照审计工作的实施顺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第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及发出审计通知。
(一)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主要有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三个层次,年度审计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其余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即可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审计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等审计方式,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四)审计通知
审计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经董事长批准后,以董事会名义向相关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及审计报告。
(一)审计证据
1、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并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2、审计部可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专业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进行专业咨询,以专业咨询结论、意见或建议作为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3、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4、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依据;
5、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视情况可进一步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二)审计报告
1、内审人员按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审计小组讨论通过并经董事长审批后,以审计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须经主审人员签名后发出;
2、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计部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小组应当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作出审计报告修改说明;
4、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报告修改说明,经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批后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5、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部应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相关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及审计档案归档工作。
(一)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原则上应在30个日历天内对审计结果执行完毕(若未按时执行完毕的,应书面告知审计部),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审计部。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班子。
(二)审计档案归档
1、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档案应及时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2、审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及移交工作,档案室应按相关规定指定审计档案专用区域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3、未经董事长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审计部人员除外)及对外提供。
第四章 审计配合第十条 审计部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积极主动配合好项目运作进程、服务好公司各部门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政策信息,并及时地通报给各部门,提醒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促进外部监督,规范内部经营,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后,可将相关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通报给相关各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内部审计,并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政策、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及时抄送给审计部,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专责审计联络员。专责审计联络员主要负责与审计部的日常联络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对接资料的准备配合工作以及跟踪审计回复意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如涉及项目有关的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原则上由公司相应专职部门负责协助知会、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内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外部审计时,负责联络及协调,负责具体的资料准备工作,如有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则应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审计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及审计工作计划,不受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严格执行内审工作相关制度,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