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公司印信管理办法_公司印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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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兴业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印信管理办法
主旨:为使公司印信管理及权限明确,以保障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办法。说明:第 一 条为使公司印信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凡公司营运过程中,有关处理公文书需加盖之印监、印章、专用章、签字章等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三 条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由主办部门填写重要印信登记保管表一份,送文书部门办理。(请参考公司印信登记表)。第 四 条印信经管使用人员应注意及遵守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所属机构印信之发给、移转、登记与核销等事务,统由总公司文书部门办理之。
二本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印信之增加或变更,印信经管人员需报请总公司文书部门,核准后办理之。
三印信经管人员如遇离职或调离,应将印信列入移交。
四 主管、监印人员或印信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将“拓印模
样本”列册移交,并报送印信文书部门核签。
五各单位主管之印信,如因公务需要奉准携出厂外执行职务,但用毕后当天应即交回。
六本公司所属机构之印信,应由总公司文书单位派员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检。
七各种印信由各单位(监印人员负责)保管,如遇有遣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八印信使用之范围限于指定业务范围,不得滥用,违者以滥用职权论处。
九印信监管使用人员执行公务时态度,应谦和有礼,随到随办,不得藉故拖延。
十印信监管使用人员用印时,如发现原稿未经判行,应即退还补判或更正后再行用印。
十一印信监管使用人员对所经管之印信妥慎保管,不得转借
使用,印信如有遣失,致发生不法事情时另行依法究办。
十二印信保管人员如利用经管印信而违法失职,其主管如有
知情不报者,一并依法究办。
第 五 条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31公司印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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