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办法_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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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业务的查询和操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处理以下事务时,辖内农村信用社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办理贷款相关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在办理贷款相关业务中作为配偶、共有人的;
(三)对已发生的贷款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司法部门案件侦察、财产保全、案件执行需要的。
第三条除第二条第(三)、(五)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建立查询(打印)登记制度。工作人员查询(打印)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必须执行查询(打印)登记制度,逐笔登记查询(打印)情况。
第五条各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或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查询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向信贷部门报告。
第六条因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司法部门案件侦察、财产保 1
全、案件执行查询管理类同事后风险管理)查询或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实行内部授权制度和管理程序。
(一)各信贷网点相关工作人员查询或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须向网点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列明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业务号、查询原因(附有关书面材料)、查询人姓名等信息项,经网点负责人签字授权后才能查询。
(二)因贷后风险管理查询或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须在查询或打印登记簿签字确认并注明查询原因;因司法部门案件侦察、财产保全、案件执行需要,查询或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需向联社稽核监察部门申请备案。
(三)工作人员对个人信用报告原则上仅限于查询,不得随意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查询申请书及其附件,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资料,须由各网点委派会计专门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