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_反三违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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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及企业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属“三违”的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对矿各部门,各工种及个人的违章现象进行认定,凡属违反本办法所列现象,按照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矿管理人员对本办法行使检查权、处理权,全体员工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各单位责任人对矿属职工应进行严格的遵章守纪教育和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单位责任人对职工违规违章行为负管理责任,因违规违纪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罚部门责任人100—3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单位责任人300—500元。

第六条:各采、掘队必须坚持在现场指挥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严禁先于工人下班,违者处罚50—1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按上述标准加3—4倍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现场隐患能及时处理的,必须蹲在现场处理完毕,才能离开,当班有重大隐患不能处理的,必须报告生产科、安全科及矿领导研究措施进行处理。对工作飘浮、发现隐患不加处理就离开现场且不及时报告的管理人员处罚100—2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加3—5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解聘,造成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作业点无《作业规程》和措施规程就擅自开工作业的,处罚责任者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加3—5倍处罚,对每一新开工程,必须由生产科出据开工单,安全科签定意见,方能开工。

第九条:各级领导、现场管理人员、队班长不按安全生第二章

违章指挥现象及处罚 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去指挥生产,对隐患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当事人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加3—5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新上岗工人不按工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不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操作者,处责任人100—200元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的加3—5倍处罚。

第三章

违章作业现象及处罚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违章现象处罚款50—200元。

1、进入工作面不敲帮问顶,对片帮隐患不做临时支护的;

2、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空顶作业的;

3、风筒出口距碛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无风或微风作业;风筒有破口不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不直或不吊挂;异径风筒混合使用;风筒转急弯,风筒接头反向等;

4、处理瞎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的;

5、掘进打干眼的;

6、放炮母线固定铺设,特殊情况需固定而与电缆线混合悬挂的。

7、放炮时,不设安全警戒的。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处当事人或队班长100—200元的罚款:

1、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上下出口前后20m隐患不处理,不卫生的;

2、进入工作面不先进行敲帮问顶就盲目作业,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柱、排距进行支护;木支护直径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柱帽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打切顶密集的;

3、工作面浮煤不清理干净的,保安煤柱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的,贴帮支护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四板配备不齐的,工作面未用坑木睹塞,影响行人运输的,上下安全出口坑木乱扔乱放不用的。

4、急倾斜工作面无防坠措施,乱甩物体工具不发信号的,人员上、下班互相追赶的。

5、溜煤(矸)眼上口无防坠设施,装车工由下往上进入溜煤(矸)眼捅煤炭(矸)的。

6、处理瞎炮不按《安全规程》规定,加深残炮眼;

7、装车点巷道边堆煤(矸)后不作清理,水沟不畅通,影响文明生产的;

第十三条:放炮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处当事人100—200元罚款。

1、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无证上岗;

2、不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不按规定没警戒;

3、装药不装封泥或封泥不符合规程规定;

4、炸药雷管混装混运,雷管箱不上锁,雷管箱内雷管与其他物品混装,雷管不装箱,运送炸药无人跟踪的;

5、未使用完的雷管不退库,在井下乱扔乱放,不归箱的;

6、装配引药数量与现场实际使用量不相符,雷管装配引药不符合规定的;

7未使用铜芯线作放炮母线,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后母线不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与电缆线混挂在一起,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用水、大地、金属管、轨道作放炮回路,用动力电放炮等。

第十四条:现场管理人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处罚款100—200元。

1、瓦斯检查后不及时填写瓦斯记录牌,日报单和瓦斯检查手册,未做到“三对口”的;

2、瓦检器存在问题不及时报告维修,药品失效不及时更换等,存在空检、漏检、假检行为的;

3、发现瓦检超限不停止工人作业,且不及时报告,除罚款外,因此而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现场管理人员对所有检查作业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并要求队班长立即整改到位,作业人员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报告矿领导及科室处理,如发现重大隐患不提出不报告,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5、故意损坏瓦检器和自动报警仪除赔偿外并处罚款;

6、现场管理人员入井时间不足八小时,不手上交接的,第十五条:电工在井下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井下供电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器设备无接地装置,电器设备失爆,不用的电器设备、接线盒、电缆不及时运出井,在井下乱扔乱放,固定电缆不悬挂等,井下电气设备出现故障30分钟不到现场,上述现象之一的处当事人或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十六:井下发碹不敲帮问顶,危岩不进行处理,碹基础不掘到实底,碹两帮和顶不充填严实,勾缝碹不勾缝而抹灰,碹厚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有上述现象之一者处罚50—100元,且不合格碹必须返工,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木支护巷道棚腿不支在实底上,不背帮接顶,木支护直径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有上述现象之一的,不予验收,工时、材料费由队班组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斜井提升不按规定挂空重车,每超挂一个罚款5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绞车操作前不检查设备、钢丝绳、地滚、阻车器,提升道提升时不按规定发出信号,未经培训合格擅自启动绞车,摘挂钩,不放挡车栏等,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斜井“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未经绞车司机同意,强行上下主提升斜井者,处当事人100—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人搭车从主提升斜井上下,违者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特殊情况必须由矿领导出据,方可行人。

第二十二条

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所有车辆的完好情况,杜绝带病车进入提升斜井,凡因带病车发生提升事故,由把钩工全部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机车运行前不检查、超速、超载、两车同一方向行驶间距不到100米,拐弯、岔道、坡度大前方有障碍物或有人时不发声音信号,有人爬、蹬、跳飞车或坐重车,驾驶员不制止或制止不力,井下驾驶时不戴安全帽等,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斜井提升装车不能超过矿车边缘,违者按20元/车处罚该班组。平巷装车不允许超过矿车边缘10cm,违者处罚20元/车,运送钢轨、管道、坑木等长材料严禁用机车拉,只能用人推,违者处罚当事人50—100元,斜井下放长材料,必须用绳索捆绑牢固,否则把钩工及绞车司机有权拒绝下放,违者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所有材料车必须当班把材料下完,将空车引至车场,保证车辆周转,否则处该班组20元/车。第二十五条:充电工不按规定按时加酸、加水、充干电瓶、充电时不检查电瓶与充电源是否接触,不维修有问题的电瓶,发放失爆的电瓶、矿灯等,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电焊操作不戴防护罩,不用防护用品,氧气瓶与乙炔瓶不按规定距离分开(不少于10米)或靠近火源,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隐患接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故意推延或刁难者处当事人或责任者50—100元罚款。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矿各值班人员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处当班人员10—100元罚款,处窜岗者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人酒后下井,违者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违者处罚按当事人100—500元/支烟,打火机按500元/个。(罚款总额不超过2500元/次)在井下抓获吸烟者,井口检身人员负连带责任,吸烟者开除。

第三十一条:穿化纤衣服下井,不佩带安全帽、劳保、鞋、自救器等处当事人50元/次的罚款。井口检身员对穿化纤衣服下井不制止,处井口检身人员50元/次罚款。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定乘车、爬、蹬、跳车、坐重车、站碰头等处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三条: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私带未经培训和允许的人员到井下者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严禁井下打架斗殴,违者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井下电器设备被煤(矸)等杂物埋压、工作面打炮结束后,电煤钻综合保护器不停电、装煤点不清洁、水沟堵塞、矸石堆积在巷道两边等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人员进出不关风门,随意停开局扇,风筒破损不及时修补或更换,进回风巷不畅通,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破损通风设施及瓦斯监测系统者除罚款100—200元外,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井下睡觉或进入盲巷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处当事人罚款50—100元。第三十九条:充电房应严格硫酸的管理,不允许随意让外人到硫酸,违者出当事人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凡是偷盗炸药、雷管的员工,违者罚款500元/次,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矿对举报违章属实和抓获违章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按部门处罚意见执行,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特别严重的,由矿委会研究决定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额度上最高加4倍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

####煤矿所有。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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