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生育理赔流程_一胎生育证办理流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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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生育理赔流程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办法: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2、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4、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 妊娠 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② 妊娠不满 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 妊娠 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④ 妊娠 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 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①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 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三、可享受生育保险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缴费次月起既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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