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问答_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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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问题汇编—进出口税收管理类

2010年05月11日

1.问:刚注册的贸易公司,现已将海关、质检、工商方面的手续办理完毕,需要在国税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请持准备齐全的认定资料到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同时,企业应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问:新成立的一家出口企业,现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答: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3.问:出口企业跨区迁移,出口退(免)税认定如何办理?

答:应在变更完税务登记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变更业务。

4.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出口退(免)税认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出口企业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5.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从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再出口,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适用退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按照现行规定是实行免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具体操作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进行处理。

6.问: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设备的同时一并出口外购的辅助材料,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分别体现设备和辅助材料,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企业出口自产设备可以正常办理退税,而出口外购的辅助材料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7.问:销往保税区的货物能否申请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8.问: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要求的是可以抵扣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9.问: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海关证明已出,该向国税交什么资料?另外在出口退税系统中需要做什么信息录入?相关退税业务还有什么手续需要办理?

答:进料加工手册变更后,请将变更后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批准书》、《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进口料件发生变动的,企业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进口料件明细申报中录入变动后的明细数据,明细数据录入应根据进口报关单填列。完成上述工作后,出口企业就可以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退(免)税申报。

10.问: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时间)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调整为210天。但对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企业必须在申报退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11.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从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12.问:委托代理出口能否办理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二是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他企业委托

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3.问:外贸企业有一单出口业务,企业无法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办理延期申报?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包装物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如果包装物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其数量在出口报关单上有体现而且确定它的商品编码,可以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15.问: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的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问: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现有进料加工的业务,请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在料件免税报关进口前,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在该批料件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以计算免抵退税。

17.问:我公司是新办的出口业务企业,税务局让我们在12个月之内仅享受免抵政策,自13个月开始享受免抵退税政策,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18.问:公司上月一批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运未退税证明,办理该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未申报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关于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需加盖申请单位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申报免抵退税或退税的,还需提供补税税收收入缴款书或调帐凭证复印件(免抵

退)。

19.问:出口货物退货后要转内销,帐面怎样处理?

答: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同时进行调整,还应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及与外商签订的退运协议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补税证明。

20.问:近期退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

答:2008年下半年,国家先后三次大范围、大幅度上调了出口产品退税率,对外贸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了积极的扶持作用。2009年以来,国家又四次上调了出口产品退税率,主要包括:一是今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共有553种产品的退税率有所调整。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由11%、13%提高到14%;二是今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三是今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如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等。四是今年6月1日起,提高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罐头、果汁、箱包、家具、部分塑料、钢铁等金属制品、酒精等食品的出口退税率。

21.问:近来退税率多次调整,退税率调整执行日期是不同的,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该怎么掌握呢?

答:2008年三次退税率调整执行日期分别是2008年的8月1日、11月1日和12月1日,2009年四次退税率调整执行日期分别是2009年1月1日、2月1日、4月1日和6月1日,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即对于某一出口商品按其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所属期间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2.问:加工厂开具的普通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申请退税的重要凭证,普通发票不可以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可凭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23.问: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还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需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但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4.问:新办的来料加工手册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料件进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账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5.问:来料加工出口业务怎样办理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罚款。

26.问: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税政策是否一样?

答: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以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免税农产品出口不予退税,但对收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7.问:对出口收入的执行汇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28.问:出口企业注销时尚有未退出口退税款,企业迁址后应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依照上述规定,企业应向原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9.问:企业最近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有一份发票由于比对不符属于失控发票不能抵扣,经过核实,销售方已经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并缴纳了税款。请问,取得的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指“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因此,该张失控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30.问:对一般纳税人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果该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零,该如何纳税?

答: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1.问:我们单位去年办理了进料加工业务,今年5月份对其进行了变更,6月份

成品出口,在出口退税系统中应怎样操作?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变更的话,在出口退税系统中不用做任何操作,等到手册核销时出口退税系统会自动根据该手册的实际出口及实际进口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对以前出具的免税证明进行多退少补。

32.问:出口退税专用发票是否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开?如金额单位是美元,以哪一天的汇率折算人民币?

答:出口退税发票中英文填写没有具体要求。汇率可以按照当日或者当月1号,两种选一种,一经选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年内不允许改变。 33.问:我单位是一个外贸公司,从一个单位购买半成品送到另一个单位加工,支付给加工厂加工费并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和对应的加工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一同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用于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退税优惠,应按原辅材料和加工费依不同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企业享受的退税为以上两者合计。

34.问:出口贸易方式是货样广告品,不结汇,换句话说,就是给国外客户发的免费样品,此票业务是否计提销项税?

答:样品出口不结汇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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