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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11”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东安监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03-17 08:37:50 作者: 【大 中 小】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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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11”爆炸事
故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
2015年3月11日,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烃一车间氯甲烷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2000年12月,是一家以基础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化工企业,现有员工1992人,主要产品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胺、硝基苯、烧碱、液氯、高纯盐酸、环氧丙烷、二氯丙烷、一氯甲烷、工业氢。事故发生装臵为公司一分厂厂区氯烃一车间氯甲烷生产工段。
3月10日,公司发现装臵运行不正常,需更换脱吸塔再沸器。11日夜班开始减负荷停车,11日上午8点车间主任对检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更换脱吸塔时拆除了二层平台下面的尾气吸收塔与
稀盐酸循环罐V9108连接的回液管、脱吸塔与脱吸塔再沸器连接的管道。下午5点30分左右,再沸器更换完成,4名检修人员有一人在二层平台对再沸器进行固定,有3人在一层恢复拆除的管道,5点50分左右稀盐酸循环罐V9108发生闪爆,造成在一层恢复拆除管道的2人死亡,1人轻伤。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装臵停工时,稀盐酸循环罐上部空间集聚了较高浓度的含氢废气。现场职工未认识到稀盐酸循环罐上部空间可聚集大量氢气,进入空气后外逸存在发生闪爆的危险,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在将稀盐酸循环罐的回液管道拆除后,造成罐与外部大气直接连通,使空气进入罐内形成爆炸性气体,向罐内注水时将爆炸性气体排出,加之罐的上部为实体楼板使气体聚集,二层施工作业的电焊火花作为点火源引起罐内、外气体闪爆。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企业严重违反作业规程,违章操作,没有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风险管理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等。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不规范、不具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特殊作业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二)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检修前风险分析不全面,动火分析未考虑
设备吊装通道可受到其它与本次维修无关系统管道的阻挡,未考虑拆除与稀盐酸循环罐相连管道可能带来的危险。
(三)电焊开始前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对周边可能点燃的设备进行遮挡,没对电焊火花下落的孔洞进行遮挡。
(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严重。企业没有将相应的安全措施要求落实到检维修作业的每一个岗位、环节和相关人员,在未严格检查确认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素质较低,对相关作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有关工作要求
当前,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检维修、开停工频繁,易导致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检维修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各县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的规定,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深入查找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制订、责任制建立和标准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检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危险作业规范的学习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要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报告制度。所有化工企业在进行装臵(系统)
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要将检维修作业的实施日期、作业范围和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检维修作业环节事故发生。各县区安监部门要采取宣贯培训、示范点评、警示教育、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环节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遏制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开停车安全监管。各县区要加大对企业开停车工作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开停车企业底数,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要组织各有关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对开停车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要严格实行开车报告制度,接到企业开车报告后,要组织监管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对企业开车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细致的安全检查确认。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开车方案,是否开展职工专门安全教育,是否认真进行开车前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开车安全的问题等。对达不到开车条件的,企业必须彻底整改,方允许开车。检查人员要现场填写开车检查确认表,由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后,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三)进一步抓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落实隐患
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及时归纳分析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倒查机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产生根源。督促企业深入查找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评审并及时修订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三违”现象的防控措施,杜绝违规操作行为。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停,绝不姑息迁就。
请及时将本通报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
东营市安监局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