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章使用规定_行政机关公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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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使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总经理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公章的刻制
公司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总经理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刻制。 部门刻制印章,必须执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经办提出刻章申请,经总经
理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总经办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公司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总经办,总经理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财务部,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公司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
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公司印章管理,由总经办指派1名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应根据总经理指示,经总经办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
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以公司名义发往公司以外的公文,必须经总经理签发后,然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在单位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单位印章。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应经呈报部
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总经理印章的,经总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
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单位印章及总经理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总经办登记并盖章。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总经办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总经办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由
本部门主管在申请书上签字,经总经办审批,印章保管人并要做好登记.第五章附则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
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