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_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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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湘检发政字[2005]14号
关于开展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肖玲,女,1968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生前是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三级检察官。1985年3月参加工作,先后在醴陵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2004年7月诊断为胰腺癌后,仍然坚守工作岗位。2005年4月7日因癌细胞扩散,医治无效,不幸逝世,年仅36岁。
二十年来,肖玲从法官到检察官,主办的民事、刑事案件达1000余件,没有出现过一起错案。近年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两次被评为反贪卫士;2003年分别被省、市检察院评为“优秀公诉人”、“五佳公诉人”;2004年,被株洲市院评为“优秀公诉人”,被醴陵市委、市政府荣记三等功;2005年,被株洲市、醴陵市政法系统评为“优秀政法干警”。肖玲同志是我省检察干警的优秀代表,是全省检察干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楷模,是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学习的榜样。在她的身上体现了人民检察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贵品质,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检察官崭新的时代风貌。为大力弘扬肖玲同志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法、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先进事迹,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向肖玲同志学习的活动。
一、要学习肖玲同志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肖玲同志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热爱检察事业,时时处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群众谋利益。她视检察职责如生命,在患病期间,仍然战斗在工作一线,在生命的最后三个月仍坚持出庭办案5件12人,把毕业的精力无私奉献给了党和人民。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宗旨,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做党和人民利益的的忠实捍卫者。
二、要学习肖玲同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肖玲同志在二十年的工作中,能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不论从事审判工作还是检察工作,不论是从事反贪工作,还是公诉工作,都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能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刻苦学习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从一名招录干部,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办案能手。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立足本职岗位,把平凡的工作与伟大的事业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职责,为加快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要学习肖玲同志敢于碰硬、刚正不阿、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斗争精神。肖玲同志在执法办案中坚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反贪侦查中,她总是毫不畏惧地冲在最前面,表现出了一名共产党员、人民卫士无限忠诚的政治本色和无私无畏、敢于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英雄气概。在出庭公诉中,她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困难、危险、威胁与恐吓面前无所畏惧,大义凛然,不畏邪恶,不畏权势,体现了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凛然正气。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疾恶如仇,惩恶扬善,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四、要学习肖玲同志廉洁从检、严于律已,公正无私、文明执法的优秀风范。肖玲同志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一身正气,从不以权谋私,不为威逼利诱所动;她请客不到,送礼不要,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检察人员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体现了一个作为共产党员的人民检察官的优秀品德。学习肖玲同志,就是要像她那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坚决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人民检察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把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对照先进找差距,切实解决在执法思想、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与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以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实践和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把向肖玲同志学习活动与学习郑培民、任长霞、方工、白云以及身边的先进人物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学英模、见行动、比奉献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激励、引导作用,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抄报:高检院办公厅、政治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人事厅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内设机构 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