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会计业务的相关要点_出口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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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要点
1.何谓代理出口?受托单位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包括开拓国际市场、出口成交、办理发运和交单结汇等全过程工作,称为代理出口业务。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出口成交而不负责办理制单结汇的,或者只代委托方办理出运、加工、整理和改装等部分工作的,只能称为代办业务,而不能称为代理出口业务。
受托出口企业经办代理出口业务的原则是: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只收取—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也就是由委托方提供出口货源,负担—切境内外基本费用,承担出口销售盈亏,支付代理出口手续费。
2.代理出口协议的内容、作用?
为了划分双方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前,应与委托方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规定代理出口的商品、有关费用的负担、代理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账务核对,以及双方其他有关责任。
3.代理出口业务有几种形式?
目前,代理出口业务有以下两种形式。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出口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这里主要是指企业的主要业务就是从事代理业务;如果企业的代理业务不是主要业务,其收入应按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4.如何确认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原则与自营出口相同,以离岸价为基础。即以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外币,扣除境外佣金,按交单日银行买入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收入的人账金额。再以销售净收入扣除代理手续费的金额作为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5.如何处理代理出口业务中发生的国内、外费用?
代理出口发生的境内、外直接费用,均应由委托力负担。国内直接费用即营业费用既可由受托方垫付后向委托方收取,也可由委托方先预付一笔金额待以后清算。还可简化手续,经双方协商按定额进行结算。间接管理费用应以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进行补偿。
代理业务签订的出口合同,其编号必须与自营出口合同加以区别,如使用无证托收结算方式,应事前征得委托方同意。公司有关部门在办理托运、投保、商检,以及向银行单议付时,均同样应在内部单证上加盖“代理业务”戳记,以便则会部门与委托方清算货款及费用。
6.如何计算受托方的代理手续费?
受托的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例如3%)的手续费,作为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代理费、手续费或介绍人酬金在国外统称为Commiion,在我国也概括称佣金。
7.对代理出口业务受托方如何管理出口商品?
代理出口不办理收购业务,因此不通过商品科目核算。如要代管商品的进出仓,应通过“代管商品”备查登汇簿进行管理。为了分别核算,在有关凭证、单证上,均应加盖“代理业务”戳记以资识别。储运部门应做好到货接运,验收和进仓等工作,并应加强保管,防止与自有物资混装、混放;对托运以后,因故发生止装、退关或补装时,应及时办理有关进出仓手续,对于由委托方或其他部门负责的短缺破损等现象,应及时与责任方联系解决。
8.代理出口业务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由外贸企业到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移交委托方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该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文委托方;
②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⑤外销发票,但这种退税规定,有时变动,应以当地的规定为准进行操作。
本文摘自李向红《进出口会计解惑》一书
(一)代理出口销售概念
代理出口销售,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国内有关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委托,办理对外销售、托运、交单以及结汇等全过程的出口销售业务;或者只代办对外销售、交单和结汇的出口销售业务。
如果只代委托方办理出口销售成交业务,而不负责办理交单、结汇业务的;或者只代委托方办理出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工作的,只能作为代办出口销售业务,而不是代理出口销售业务。即办理结汇的为代理出口业务,不办理结汇的为代办出口业务。
(二)代理出口销售外汇货款的结算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销售,外汇货款的结算方法有异地收(结)汇法和全额收(结)汇法两种。
1.异地收(结)汇法
异地收(结)汇法,是指受托方向银行交单收汇时,办妥必要手续,由银行在收到外汇货款后,向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割收(结)汇的方法。银行收到外汇后,扣除应付佣金,将受托方代垫的国内外直接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向受托方办理收(结)汇并将外汇余额直接划拨委托方。
2.全额收(结)汇法
全额收(结)汇法,是指银行在收到外汇时,全额向受托方办理收(结)汇的方法。受托方办理收汇结账后,扣除垫付的国内外直接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将外汇余额通过银行转付委托方。
例:我公司2008年,委托某代理公司出口销售钢材一批,但外商不需要发票,2008年度,代理公司把收到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转到我公司帐户,我公司2008年把此笔款项,作为预收帐款,2009年2月该代理公司,要求我公司从税务局开具代理证明,这样以来我公司必须作销售处理,请问各位各位高手,我公司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我公司目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按照规定,销售没有开发票也要视同无票收入,计算缴纳相关的税金。
2、账务处理
(1)将预收账款转做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库存材料
销售收入实现不是看有没有开具发票,销售实现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4、相关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成本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所以,你公司必须到税务局开具代理证明,同时提供此笔钢材的进项税票,办理退税。
如果你不开证明,由于在规定时间没有申报退免税,此笔销售将做为“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处理,要交纳17%的增值税,当然,进项还是可以抵扣的,只不过没有退税。
何去何从,自己衡量。有一点可以肯定,不做销售是不可以的,也不可能。出口时,电子口岸里有出口记录的,外管局也有外汇核销记录的。
财会部门应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受托方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