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_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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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7〕13号),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班主任要根据本办法和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再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待相关部门审批后,学校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