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_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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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0 为严肃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预防不按规定用印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本规定适用广州晟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印章管理。3.0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4.0 集团综合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印章刻制、用章审批、印章核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管理。
5.0 印章的种类
5.1 公章:指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章和财务专用章。
5.2 私章:指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指定人员的名章。
5.3 部门章:指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指工程部章。
5.4 业务专用章:公司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使用的印章。
5.5 其他印章:仅限于加盖特定文件,指设计出图专用章。
6.0 印章的刻制:因工作业务需要刻章时,由所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审批、综合部审批、董事长审批后,交集团综合部按规定刻制。
7.0 印章刻制原则上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刻制、启用登记,以保证印章的合法性。
8.0 印章刻制完毕即送公司相关部门保管: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业务专用章移交给财务部保管,部门章和其他印章移交给行政督导保管,并办-1-
理签收登记手续,设立“印章刻制、收存、启用、缴销登记簿”,内容包括印章名称、刻制日期、收存日期、交件人(签名)、领用人(签名)、印章式样、材质、启用日期、更换记录、印章缴销等。印章启用前必须及时将印模(在《印模备案表》上加盖首次用印)、刻制人、保管人、刻制时间(见附件一《印模备案表》)。
9.0 印章的使用范围
9.1 凡属公司对外、对上发文、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税务资料、报送报表、劳动合同、对外办理公司需公司行政发函或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司章。
9.2 涉及财务业务的按要求使用印章。属财务会计业务的使用财务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银行票据等盖法人名章;
9.3 以部门名义对客户以及内部规定的行文及收发文件,如项目工程整改通知单、开工令、施工现场签证、装修材料的确认、验收记录、质量行为情况核查、验收方案、工程情况汇报等,加盖工程部印章。
9.4 凡属业务部门对厂商或客户的行文及收发文件盖业务专用章。
9.5 凡属公司设计部作品,经公司审核通过,需对外发送的装修设计图,需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9.6 上述部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事项,或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需要使用印章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10.0 印章的用印审批
10.1 公司印章实行集中管理,管理责任部门为集团综合部。印章管理采用“专人保管、登记使用”的原则。
10.2 公章的使用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填写《用印登记表》后到印章保管人登记签字确认并盖章(见附件二《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三《用印登记表》)。
10.3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与审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
10.4 部门章的使用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和总经理审批后盖章。
10.5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
10.5.1 业务人员如需在经集团确认的格式文本(如装修合同等)上盖章,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由保管人按照公司授权的范围审核后盖章。
10.5.2 业务人员对外业务时,如需在厂商或客户出具的其他文件资料上盖章,由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行政督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盖章。
11.0 印章保管人在用印前要审核用印文件的内容和用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必须使用《用印登记表》,记录所盖印章的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审批人、盖章日期及份数等。
12.0审批人的权责
12.1审批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对上一级领导负责。
12.2 不得在向其他任何公司和个人提供资金出借、经济担保、抵押或其他涉及财务、资产纠纷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
12.3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一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关的签约或证明文件以及私人事务。
13.0 印章的保管
13.1 印章的保管实行集团统一授权专人负责,印章存放地应随时上锁。
13.1.1 公章原则上统一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
13.1.2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业务专用章分别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3.1.3 部门章、设计出图章由行政督导负责保管。
13.2 印章的保管人负有保管责任,如出现遗失或误用情形时,保管人应负全责。
13.3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集团综合部报告外,还应依法公告作废。
14.0 印章保管人的职责及要求
14.1 保管人对未经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14.2 保管人有权根据印章的审批权进行监督,发现越级审批或未按程序履行手续的印章使用审批单时,可以拒绝盖章。
14.3 保管人不得利用本人保管印章的工作之便私自用印。
14.4保管人外出或休假时,应将印章交给总经理或董事长临时指定人员保管,不得私自移交。
14.5 集团综合部每季度末负责对公章保管人的用印情况进行检查。14.6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印章遗失、损坏,或未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任何损失,保管人需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15.0 印章的借用
15.1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有重大合同和其
他重大情况必须借用带出时,严格填写《借用印章申请表》,经部门负责 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外带(见附件四《借用印章申请表》)。15.2 外带印章原则上只限制授权的印章保管人,特殊情况要他人代替护送印章时,必须经董事长批准并指派专人护送。
16.0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和便函,特殊情况需使用空白介绍信和便函的,严格逐级报至董事长批准后并报综合部登记备案。
17.0 印章销毁、留存管理程序
17.1 印章损失或因公变更需停用印章时,由部门负责人亲自护送或指导定专人护送至集团综合部,停用的印章上缴集团综合部统一管理至销毁。17.2 印章的销毁,需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18.0 严禁私刻公司印章。任何人或部门未经授权或审批,私刻公司印章,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私刻人本人承担。
19.0 审批人或保管人若违反了本规定,公司将追究审批人或保管人的经济责任,并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20.0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