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_一般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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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七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为:A;发货单位为:B 公司,请问这个情况可否由A来退税 此关单乃代理出口,经营单位A=受托方发货单位为:B =委托方 B凭 A转交的其国税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向其国税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应提供的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二)【2012年8月1日起出口取消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三)出口发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期限: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