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1_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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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驻楼商业经营单位及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工作,切实增强背景调查工作的实践性和可操作行,民航局对《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进行了修订。结合我部代办证件的实际情况,现将背景调查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的背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故意犯罪记录;
2、未受过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3、近三年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
4、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5、配偶、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未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
6、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形。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安保评价
1、境内人员应当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包括无(故意)犯罪记录、未受过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以及被调查人配偶、父母(或直接抚养人)相关情况。12、境内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则上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或经国家司法部门认定的有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资质的单位出具。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在机场公安机关辖区的,在机场公安机关具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出具。
3、境外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或公证。境外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领事认证或公证、安保评价应当有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当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其中,台湾籍(包括原籍台湾并已取得外国国籍)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在台湾常住户籍地警务部门出具,并经台湾当地法院所属公证机关公证,推荐函、安保评价、资质证明等可由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出具。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
此通知。
航站楼管理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