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侨生育政策_国外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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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外涉侨生育政策
http://作者:lp 时间:2012-04-20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4、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6、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
1、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2、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
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四、关于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为准。
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1、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2、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3、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和 香港回归祖国日期的临近涉外婚姻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日 益成为我们必须重视且慎重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 涉外婚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双方都是中国人居住在外国的婚姻
具有外国国籍的华人与我国公民的婚姻
双方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或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因某种原因回国要求处理离
婚问题由原结婚登记机关或当事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
一方为我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无论在我国居住与否之间的婚姻
居住临时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按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的结婚和离婚 涉外婚姻的生育问题是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所要研究的新课题 婚姻问题涉及到男女双方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的问题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外婚育问题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必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 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要依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结婚应当不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基本原则我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正当婚姻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涉外婚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外国人中国人和法院受理
外国人指依照中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中国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法院受理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都应当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都要遵守各国的法律按规定应由 结婚缔结地法院办理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手续该涉外婚姻即为合法婚姻 外国人中国人及法院受理
三个条件同时构成涉外婚姻的要件其中法院受理是构成涉外婚姻的主要条件四涉外婚姻计划生育管理
涉外婚姻计划生育管理是随涉外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规范有关当事人的结婚离婚行为及生
育行为的准则
按照我国的国情来规范涉外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是加强涉外婚姻管理的重要手段涉外婚姻的产
生必然要引起涉外婚姻的计划生育管理也是计划生育管理研究的新领域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政字 号文对涉外婚姻有关生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定居大陆一方原有两个以上孩子且已在大陆 外定居另一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可参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
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侨研字第 号的规定 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 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的精神允许其再生一个孩子 双方均为再婚的可按当地再婚的生育规定
执行
计算子女数时如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一方的子女均未在大陆定居的可按大陆公民一方已有子
女数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可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不能生育第三个孩 子定居六年以后按当地生育规定执行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问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计生改字 号文予以较国内宽松得多的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在派出各部委留学人员前应向他们宣传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教育他们在国外要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要超计划生育 一旦在国外超生了孩子应主动向使领馆说
明情况并备案
在国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回国后应允许他们持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及所在国的出生证明为子 女申报户口可不占其所在单位的生育指标
在国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回国后其所在单位根据使领馆的证明材料不给予处分不征收超 生子女费
涉外婚姻计划生育管理是一个涉及政策性很强牵动面很广影响面很大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
建立清醒的依法管理的观念严格按法定政策和程序办事一方面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需通力协作 对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
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
委员会(已更名)【发文字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
【发布日期】1998.01.0
1【时效性】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1998.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142015使用说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
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委[1998]111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
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1: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
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
数。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
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
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
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国家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
国家计生委
育问题的规定 号 日 日 国计生发[2002]342002年4月242002年4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