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_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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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经费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要求,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对全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学校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有完善的经费管理、会计审核、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责任是否明确,监督机制是否健全。
2、财务收入管理情况。是否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虚列和隐匿收入,是否存在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乱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继续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是否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是
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3、财务支出管理情况。是否科学编制预算,预算批准后,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财务支出范围是否合理;各项支出是否存在不按实际发生数列支、虚列虚报和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领导审批权限是否明确,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将收支及管理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4、资产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特别是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是否严格。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行政部门审批,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产台账,并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是否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各类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校办产业的管理是否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
5、财会队伍建设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是否组织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参加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是否存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事教育财务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会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建立财务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6、财务监督情况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是否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否按照不低于省确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依据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同时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基础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学校的基本需求。改革前安排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量是否因撤并学校和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而减少支出。县级财政部门是否通过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直拨到学校,并将资金安排标准、开支内容和额度及时通知农村
各中小学。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是否根据预算安排和学校运转实际需求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是否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分为各市自查和省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1、自查阶段
本文自下发之日至3月15日为各市自查阶段。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周密部署,抓紧开展自查工作,对查找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同时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3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省重点检查阶段
3月15日至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自查情况对部分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0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