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_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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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东营市建委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办公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办理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4、二、1、2、3、4、6、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施工许可证(审核原件,存留复印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筑节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墙改办); 燃气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燃气站);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文件(劳保办); 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证明文件(造价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明书》; 工程款项支付证明; 无拖欠行为证明(清欠办出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建设单位前来办理备案人员委托书(须建设单位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说明: 所有备案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备案。备案文件要求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备案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复印人签名、时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整洁,无黑斑、歪斜等缺陷。文件规格尺寸为297*210(A4幅),超过A4(幅)的原件复印时一律用A3(幅),备案文件不得使用书钉装订。备案材料统一使用厚度为2厘米的纸质档案盒存放,并在首页放置卷内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