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旧管理办法比较_社保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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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新旧管理办法比较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企业年金可以有效缓解基本养老制度压力,是提升养老品质的途径,同时作为现代企业构筑人才高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最佳选择之一。2011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对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布5年以来,企业年金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市场需求充分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进行细化与完善的产物。

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条款上,对原试行办法有了新增,细化等诸多改动。通过自己的对比,我发现新管理办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两方面目标,一个是降低企业年金的管理风险,另一个是增加年金收益。本文主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降低企业年金管理风险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理事会的监管。新增了企业年金理事会相关管理规则。新增条款主要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代表如何产生;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具备哪些条件;企业年金理事会如何做出决议;理事如何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等,涉及条款包括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法规条款。

理事会作为基金受托人,加强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成、设立、理事应具备的条件、议事规则、理事的责任与罚的规定,从而提高理事会行使受托职责的门槛,引导专业的法人受托机构模式,严格控制企业年金运作风险。

二、提高各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报条件。例如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而原办法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新办法中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申报条件都进行了大幅提升,以期通过对净资产门槛的提高,来保障企业基金年金的安全。

增加企业年金基金收益体现在以下变动上: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进行改动。新办法第四十八条法规条款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办法规定的不高于50%改为不高于95%,取消了国债20%最低投资比例的限制;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由23号令规定的不低于20%改为不低于5%。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等于30%)的比例仍维持原有比例,但取消了对股票20%的投资比例限制。新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险、养老金金产品等投资产品。

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改动,既有放宽的一面也有限制的一面,虽然对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进行了放宽,取消了国债的限制和股票的限制,新增了诸多投资产品,给予投资管理人更多的投资组合选择,但新办法明确规定仅限于境内投资,出于对基金安全的考虑限制了投资的范围。

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成本。调整审计要求,调整年度审计为一年可审,三年必审,管理人职责终止必审。各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提交期限延长。比如新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而原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报,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报。

通过对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更改,在保证控制风险的同时,大大减少了企业年金的运作成本,间接增加了年金收益。

以上就是我对于新办法改动中体现出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两大目标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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