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讲课内容_社保管理知识讲课内容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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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材料

培训内容分为九个部分:

1、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2、养老保险。

3、工伤保险。

4、医疗保险。

5、失业保险。

6、生育保险。

7、公积金支取手续

一、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1、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根据辽劳字〔1996〕196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2、现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讲解)

根据朝劳社发〔2009〕14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调整为:朝阳市城区291元/月,县(市)区政府所在镇255元/月,农村居民225元/月。

3、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根据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火化收据、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填写生存认定表。工商银行卡开卡底联,身份证与卡号在一起的复印件。(3)、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二胎人员提供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职工与遗属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所需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火化收据、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社区(村)出具的死者无经济来源由职工供(抚)养的证明。

(3)、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死者无经济来源由职工供(抚)养的证明。

二、养老保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及改革创新历程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讲解部分,下发文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根据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4、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辽政发〔2002〕105号文件

5、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

6、出生时间的认定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992年6月30日以前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8、根据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退休,•对1992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三、特殊工种

1、凌钢公司特殊工种目录(下发)

2、特殊工种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每年9月份做好上一年的特殊工种(见特殊工种明细)年检准备工作,填写特殊工种卡片。

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有变动时,在变动的下一个月在工资库的工种和班组中做出相应调整。

3、特殊工种填报、年检存在的问题

四、工伤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讲解,下发文件)A: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B: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C: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D: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2、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朝政发(【2004】46)号(下发文件)

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87号文件(下发文件)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即第(45)号同时(废止)。

4、职工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因(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就医鉴定程序:(下发资料)递交材料阶段: 一寸照片1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工伤认定表(或工残证)复印件1份;

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钢城中心医院填写的申请表一式四份;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上报人力资源部保险科;

根据上述材料由保险科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给钢城中心医院由其完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中的伤情发展经过;

将上述材料上报朝阳市劳动局工伤科; 等待鉴定通知; 参加鉴定;

等待结论及结论下发;

6、长病鉴定程序:(下发资料)

(一)、递交材料阶段:

1、一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近期所患疾病诊断书复印件2份;

4、本人书面申请、(二)上述材料准备齐全上报办公室;

(三)根据上述材料由保险科填写《因病、因伤劳动能力丧失或致残程度委托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给钢城中心医院由其完善《因病、因伤劳动能力丧失或致残程度委托鉴定申请表》中的病情或伤情发展经过;

将上述材料上报朝阳市劳动局工伤科; 等待鉴定通知; 参加鉴定;

等待结论及结论下发;

7、工伤劳动能力或致残程度鉴定程序:(下发资料)

(一)材料准备: 收取市鉴材料:(1)1寸照片四张;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本人申请(鉴或不鉴)单位领导签字、盖章;(4)病历复印件;

(5)工伤认定表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装入)

(二)材料转送钢城中心医院

将上述准备的材料转钢城中心医院填写相应的病情发展经过等材料

(三)拟定市鉴通知单

(四)将复核后的名单及材料上报朝阳劳动局

(五)等待鉴定通知;

(六)参加鉴定;

8、工亡业务办理程序:(下发资料)

(一)工亡善后处理准备

1、发生工亡事故,生产技术部报告人力资源部;

2、成立以人力资源部为首、生产技术部、工会和工亡职工所在单位组成的善后处理小组;

3、提取工亡职工档案,亲属是公司职工的提取亲属档案;

4、依据档案填写《工亡职工信息表》,计算本人工资及遗属供养时限,填写《工亡待遇一览表》;

5、收齐相关文件;

(二)工亡善后处理

1、与职工家属协议善后处理事宜;

2、签署协议;

(三)工亡待遇审批与请款

1、通知单位填写《死亡职工遗属调查表》和收取证件,并对证件进行审核;

2、填写《工亡待遇审批表》与证件装袋后等待认定结论;

3、生产技术部转工亡认定结论2份,其中1份装袋审批待遇,1份用于请款时报社保局增减;

4、将上述材料上报劳动局等待审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审批后如有遗属待遇需提供领取待遇工行卡复印件报办公室;

5、审批后报保险局请款;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到公司财务后通知家属,到办公室签字,到财务领取;

五、医疗保险

1、《凌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凌政发【2005】10号文件(下发文件)

2、《凌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凌劳社发【2005】13号(下发文件)

3、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账户划拨(讲解)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从报到的(下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职工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9%)的比例划入; 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6%)的比例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4.6%)的比例划入;

4、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时,个人承担部分的比例。在职职工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退休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15%)。

5、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56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70)元。

6、CPU卡办理程序:

信息修改(实为档案信息): 1)、本人认为医保卡中的信息与个人实际信息不符,可由单位人事员去档案馆查档,如与医保卡中的信息相符,则不予修改;如与医保卡中的信息不符,可由单位按档案信息开出修改证明,由本人持修改证明到人力资源部保险科换取正式修改证明。

2)、个人持保险科出具的正式修改证明、一寸照片到医保中心三楼信息科修改。

丢失、消磁

CPU卡丢失或消磁可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去医保中心挂失,不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3天后再持相片重新办理新医保卡。

六、养老保险

1、辽劳险字【1992】128号文件(涉及内容讲解)

2、辽政发【1996】1号文件

3、辽政发〔2001〕24号文件(涉及内容讲解)

1、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就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多少所依据的(工资总额)。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辽政发[2001]24号)

3、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辽政发[2001]24号)

4、职工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5、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即:以实际缴费月数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6、2001年7月份至今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辽政发【2001】24号)

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发【1996】1号)从(1996年)开始企业缴费按规定向个人帐户(划转)。在此之前没有(企业缴费)按规定向(个人帐户)划转的规定。

七、失业保险

1、朝阳市政府9号令(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

2、朝政发[2008]1号(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部分讲解,下发文件)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一定(比例)确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624)元;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546)元。(朝政发[2008]1号)

其他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按月发放。

八、生育保险

1、朝劳社发[2008]83号文件(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2、朝政办发[2009]26号文件(部分讲解,下发文件)

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印发资料,部分讲解)

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取凭证》,经计生办核定,签字并盖章后,携同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流产或者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证明、诊断书、药费收据及清单、病历等原件报人力资源部保险科。

九、缴费基数的核定 具体要求

按照朝阳市对我公司年检的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人事员、工资员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认真核对,对因特殊原因做到某个人工资中的额外工资必须扣除。

保险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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