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综合小常识_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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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单》丢失

如果原单位存在,到原单位开具证明,证明曾是该单位职工,在该单位参加过养老保险,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加盖公章认定;本人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注明原单位名称,缴费起始时间、截止时间,《养老保险中止转移单》丢失原因,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等信息,本人签字认定。如果有新单位接受收,有新单位填写《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补漏)减表》,加盖公章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日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非在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

非在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不少于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可以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在职

生育保险只有在职人员可以享受待遇,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是不能接续缴纳并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缴费间断后,重新就业的需要再次缴纳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减员、核定待定。符合条件的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单位应将办理完的失业手续及时交给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审批日期的30日之内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逾期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本失业期失业保险待遇,但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记录)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人员操作流程:

1、早期妊娠诊断,建《母子健康手册》。

2、登录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生育代办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携带材料:《母子健康手册》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胎需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出具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生育定点服务机构。

4、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及生育费用,按定额结算后通知企业生育代办员,由企业生育代办员携带《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每月10日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津贴待遇。

新参保企业具体办理方式为:

(一)企业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领取新参保企业需要填报的表格。

(二)携带地税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携带从成立日起每季度提供一本会计记帐凭证及近期连续带三个月记账凭证。

(三)携带近期银行连续三个月银行对帐单,申请地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加盖地税管理申报专用章。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参保人需携带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带劳动合同)。

(五)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需携带护照原件复印件。

(六)企业有离退休人员的需出据离退休工资存折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有外单位参保的需出具在原单位参保带有企业代码和个人编码的证明;凡是在省社保局、行业统筹、外地参保的的人员需加盖当地社保部门公章。

(八)企业填好表格后,加盖企业印章,持以上述手续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窗口办理。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的风险性,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5%--2%不等的比例缴纳,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医疗保险:企业承担缴费基数的7.5%,个人承担2%,大额医疗救助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2.5元,职工工资高于哈市社平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哈市社平的,按照哈市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 2% 缴纳;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 1% 缴。

养老保险:企业承担缴费基数的22%,个人承担8%,如果职工工资低于黑龙江省社平工资的60%,按照社平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60%且低于社平的300%,按照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300%的,按照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为:产前检查280元;

自然产,最高支付限额为:三级医疗机构1300,二级医疗机构1100,一级医疗机构1000; 助娩产,最高支付限额为:三级医疗机构1800,二级医疗机构1500,一级医疗机构1200; 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为:三级医疗机构3200,二级医疗机构2500,一级医疗机构2000。生育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目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居民。

2、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依据有:《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46号)、《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6]106号)、《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04]9号)、《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哈劳社发[2005]72号)、《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劳社发[2005]102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劳社发[2006]107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60号)、《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应用操作手册》(2005年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哈劳社发[2000]183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哈劳社发[2000]182号)等。

3、我市医疗保险的参保模式有哪些?缴费标准是多少?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居民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缴纳。

(2)住院医疗统筹

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可以选择住院医疗统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时,男年龄在满60周岁至75周岁,女年龄在满55周岁至75周岁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含75周岁),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选择8%或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比例为4%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4、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5、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

目前,我市共确定定点医疗机构257所,定点零售药店523所。参保人员患病时,可持《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参保人员可持《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哪些?

(1)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2)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

7、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首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2006年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本年度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治疗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8、参保人员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

起付线

—5000元 5000元—

1万元 1万元—

2.6万元 2.6万元—

10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0% 7% 14% 11% 16% 13% 15% 15% 10% 10%

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个人自负比例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

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2006年,我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试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不包括已在省里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及省、市属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企业如何参加生育保险?

企业只要参加了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在每月10日前将应缴生育保险费足额存入市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指定的专用帐户即可,每月由市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征收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缴费比例是多少?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0.6%。生育保险费全额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4、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其他收入。

5、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支付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或者流产津贴;生育补助金。

6、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的疾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职工患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报销时需携带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费用明细、收据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直接导致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工资如何计发?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9、参保单位职工何时起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从足额缴满1年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05年3月1日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

10、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11、办理生育保险报销需携带哪些材料?

办理生育报销需携带的材料: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

办理节育报销需携带的材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及诊断书、门诊医疗手册,退休职工需持退休审批单复印件。

12、个人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及申报生育津贴是否可以?

不可以。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及申报生育津贴必须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

13、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后,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14、企业或者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如何处理?

企业或者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金额,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一)生育:

1、正常产90天;

2、非正常产、多胞胎生育105天;

3、晚育120天;

4、高龄、高危晚育180天。

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

〔2005〕157号文件规定:晚婚晚育的产假天数为120天。

医疗保险

两个单位调转之间产生的间断费用不需要个人补缴,不会影响住院待遇。新单位接续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住院待遇。

人社部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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