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_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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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生 宣 传 资 料

一、计生政策(摘选)

1、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2、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3、育龄妇女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二、省政府173号令(摘选)

1、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地近3个月内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规定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省政府94号令(摘选)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个人,政府每年每人奖励扶助600元。

2、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政策。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从业居民,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

3、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从业居民,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其女方年龄在40至49周岁之间,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奖励2000元。

4、部分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救助对象。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从业居民,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按省定标准),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0周岁的,政府每年每人扶助1200元。

五、常用的避孕方法

避孕套、节育环、皮下埋植、避孕药、避孕药膜、阴道隔膜、避孕栓、女性输卵管绝育术、男性的输精管绝育术

《生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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