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_重庆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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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享受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的凭证。

第三条 《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 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育龄夫妻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发证机关应当场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需要对提供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育服务证》。未发给《生育服务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决定书。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对未持《生育服务证》且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并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不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1年,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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