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修改)_致一年后的自己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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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同胞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首先,感谢您们过去一年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和配合。为了使您们进一步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摘录了部分条款,希望您们能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育政策规定:如果您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您应当持结婚证在小孩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妊娠登记,乡(镇)计生办会免费为您发放生育证。如果您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请您在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再生育申请表到乡(镇)计生办提出办证申请,由乡(镇)计生办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免费发放。如果您已经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请您及时告知乡镇计生办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的将按总收入的5-6倍进行征收。
节育措施规定:如果您只生育了一孩,请您主动采取上环或避孕套等药具避孕措施;如果您已经生育了二孩或多孩,请您主动采取结扎措施。如果您已经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请您及时终止妊娠,如未及时终止妊娠,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您收取2000-10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果您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殖健康普查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上环、药具、男扎不满三年女扎不满一年、扎后有复孕史、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每年普查三次,其他对象每年普查一次,我县的普查时间是每年的3月、7月、11月,如果您在家,请于月日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村计生服务室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服务。如果您已外出经商务工,请在规定的时间回乡或到当地计生服务站、医院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寄回户籍地计生办。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如果您要外出务工经商,请在外出前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以免因计划生育手续不全而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方便大家咨询和联系,我们开通了咨询热线电话:0746-4712438,敬请大家在工作中多多支持配合。
最后,祝您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