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经办须知_天津市生育保险条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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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注意:所有的章必须盖在单据的正面!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计划生育手术妊娠登记不用提供《生育服务证》,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粉色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⑹《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

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单纯剖腹产3600元;

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 高危人工流产600元;

引产: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流产260元;

高危人工流产600元;

引产: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

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四、其它情况

1、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②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于生产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③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2、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应于产假结束的当月或次月的1-15日申报。

五、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准备材料:

1.产前检查费:

①挂号费收据(盖生育保险章);

②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生育保险章);

③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2.计划生育费:

①挂号费收据(盖生育保险章);

②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盖生育保险章);

③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④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⑤处方签

⑥检查报告复印件

⑦病例复印件

3.生育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盖生育保险章);

②住院费用清单;

③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注明手术名称,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④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4.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①《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②《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③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注明手术名称,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④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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