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_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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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经2007年9月21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0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修订)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热心公益,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是我校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具体额度和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预算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推选到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四)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等其他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