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_行政法学历年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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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一事不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的第二次罚款,也排斥另一机关的第二次罚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后一个罚款行为。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5、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7、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作为具体处理决定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执法行为。

8、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9、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10、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乃至举行听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1、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而行政诉讼则是由法院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司法监督的范围。

(2)审查范围和原则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即可以审查合法性,又可以审查适当性、合理性。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案件,并以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限;行政复议的范围则要宽泛得多。

(4)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的是行政程序,只是这种行政程序由于复议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即准司法程序。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性质不同:前者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而后者是以行政委托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主体。

权力产生的依据不同:前者的行政职权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而后者只有在接受了行政委托后才依据行政委托获得了行政职权。

行为后果不同:前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

区不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当发生行政争议时则由委托机关来承担。

3、行政处罚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或者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公开原则: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三个分离制度、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对处罚权的制约。

4、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富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即剥夺相对人权利及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的原则。

答、(1)合法原则: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效率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法律救济原则: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6、合理行政原则

答: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7、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答:基本条件是:

(1)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与动因

(2)正确适用了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符合法定方式、形式、顺序、步骤、环节和时限

(4)未超越职权,符合法定权限

(5)未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事实出以公心,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8、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1)致害行为的主体

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

(2)致害行为的性质

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使职权行为本身,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等。

(3)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但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

(4)损害结果: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已发生的,不能是普遍的,主观臆断和尚未发生的。

(5)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9、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答:所谓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该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活动。基本形式——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整过程包括:

(1)听证权的告知。

(2)听证要求的提出。

(3)听证的准备。

(4)听证的举行。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信息的含义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的主体包括两类,一为行政机关,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公开的范围:分为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主动公开的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知情权被侵犯可以提起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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