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_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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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调动广大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奖助学金是指由关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捐资方未指定受益学生具体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为校级专项奖助学金,捐资方指定受益学生具体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为院级专项奖助学金。
第五条 参加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交大校训;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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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参评学年或当前评奖助周期工作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个人学业困难造成延期毕业者;
(三)因休学、转学,在校时间不满30周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七条 校院两级专项奖助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设立协议和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任委员。
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审各类专项奖助学金,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评选中的特殊情况;
(三)负责研究处理各专项奖助学金中有关评选资格、评选条件、评审机构等由捐资方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等为成员。
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院评审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审本学院各类专项奖助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
(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助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工作组,负责相关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专项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进行。第十二条 原则上,校级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其导师审核并明确推荐意见,学院学生工作组再次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院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2—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奖金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院级专项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奖金发放由相关学院具体负责。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专项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助学金和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各专项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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