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办法_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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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处里印章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处里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条 处里使用的“”印章和“”专用章均属管理范围。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对处里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处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条 阶段性工作任务需刻制印章时,须经主任批准。所刻印章原则上由综合科集中管理,确需业务科室管理时,由业务科室指定专人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后,交综合科保管或销毁。
第二章 使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处里政务活动用印,使用“XXXXXXX ”印章,由主任签批。
第六条 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综合科登记,登记内容填写完备后,文秘人员方可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处文号的,按本处文件处理;不挂本处文号的会签文件,须经业务科室和处领 1
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任同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第八条 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主任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主任或综合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综合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第九条 以处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殡葬管理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主任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财务盖章,一律由处财会人员负责,其收费按登记程序加盖处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章 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由综合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综合科文秘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登记内容同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后,凡未办理印章使用登记的,或登记内容不全而使用印章的,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