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_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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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承包方:(工程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质量:
4.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方式:
工程以大包方式进行承包,其中包括主材、辅材、人工、设备(此种承包方式提点为20%)。
第三条 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第四条 报价方式
1、将20%利润直接加收在单个项目之内;
2、算出清工、主材、辅材等成本价格之外另加收20%利润;
3、空调及厨房烤箱、电磁炉由公司单独采购,承包方工程部负责协调安装。
第五条 发包方工作
1.开工前日,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接并向承包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方进行现场交底。
2.协助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协助承包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4.配合承包方进行工地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工作
1.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发包方审定。
2.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清单采购合格的工程物料,并由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因此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5.施工中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的保护。
第七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及责任
1.施工前期承包方与发包方研发部确定饮料设备及基础设施铺设时间,施工中期与发包方研发部对接定店招牌与店内宣品到制作及摆放形式;
2.施工尾期与与发包方电脑部定弱电设备安装时间,与运营部定完工时间及搬家时间;
3.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本工程承包方提供的主材、辅材、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标注品牌。
2.由承包方供应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由于承包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4.凡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第九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进行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施工时,承包方应提前通知发包方进行检查与验收手续。如果发包方未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发包方
可以要求复验,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由此造成的复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停工,工期不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承包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十条 工程设备材料使用划分
1.原属承包方施工队长刘其春所有设备工具,应该返还。
2.其他在之前施工中所用坏的设备工具应折价返还或以现有发包方所购工具相抵,其余发包方所剩工具由发包方评估后折价卖给承包方工程部。现有库房暂时由承包方工程部使用,发包方若有它用,应在15天前通知承包方工程部。
3.所剩物料、厨房设备等库存,在日后施工当中用完并折价返还于发包方。
第十一条 工程对接与工作流程
1.在每个工地开工前期,承包方与发包方市场部对接前期户型、尺寸,基础设施。
2.在每个工地开工前期,承包方与邱总对接定大体装修意向。
3.承包方负责制作工程预算与装修方案,并与店面负责人协调确定后厨设备摆放流程,将预算方案上报给邱总及财务(如有变动,其间调整),经发包方确定后进行施工。
4.承包方负责将做出的预算、方案、施工排期表交与承包方。第十二条 关于工程款、利润结算方式的约定
1.首期:承包方进场之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款(此部分所结货款为成本价格,不含利润的20%,下同。)的60%,;
2.中期: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款的30%,中期为总天数到中间日期;
3.尾期: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款的10%;尾期为工程竣工之日;
4.利润结算方式:验收完工结算15%,六个月后结算2.5% 一年后结算2.5%合计20%
5.施工完成后公司派人进行验收,验收问题需在3日内解决。工
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
第十三条有关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
1.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2.由于承包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工程维修
1.工程维修将采用所有店面的包月形式,每月2000元整,由发包方付给承包方工程部。
2.材料费部分在承包方工程部进行店面维修时以成本价格从店面收取。
第十五条 责任承担及违约责任
1.由施工原因所导致的人身安全事故及财物损失责任由承包方方全部承担,反之则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2.由施工期间造成到综合执法、环卫局、市容委、消防等部门所产生到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由于承包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元违约金。
4.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第十六条 工程人员分配
承包方工程部负责人剥离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判。
2.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地震、火灾、*、罢工等不可预测的事故,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2.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若双方不能签订协议的,按照现行行规、惯例执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预算书;
3.其他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